⑴ 脸上的伤疤要达到多大,才能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规定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1)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怎么做扩展阅读:
伤残鉴定时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⑵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面部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毁容等级来鉴定的,内容如下:
一级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三级
l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四级
1.面部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五级
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六级
1.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
3.全身搬痕面积40%
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5.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七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2.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
3.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4.全身瘢痕面积30%
5.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6.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八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烧伤植皮1/5
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5.全身瘢痕面积20%
6.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九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3.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瘢痕
4.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 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⑶ 工伤导致脸上留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可以申请,员工工伤,造成脸上伤疤,做伤残鉴定是你的权利,但结果你可能会失望,因为半个脸部的面积才勉强能到达人体表面积1%的标准,而大于人体表面积1%的瘢痕是最低十级伤残的标准。
一、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3、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3、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4、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
5、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6、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5.2.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5.2.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二、伤残鉴定要去哪里做?
1、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2、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⑷ 车祸脸部疤痕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出车祸脸部受伤留疤建议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⑸ 面部伤残鉴定需要怎样做
首先要根据你受伤的原因、事故的性质来选择鉴定机构和主要负责机关。
如果是工伤,选择劳动局,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选择交通局,由交通局组织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是民事刑事案件,选择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不同途径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面部鉴定,也是由鉴定专家组根据你的面部伤情(比如功能性障碍、疤痕面积等)进行评级。
⑹ 面部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首先你应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关于面部的伤残规定:
一 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三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四 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五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六 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八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十 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⑺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
面部疤痕伤残主要有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的鉴定标准为:
一级: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⑻ 脸上工伤留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⑼ 疤痕伤残鉴定的标准
面部疤痕伤残主要有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的鉴定标准为:
一级: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⑽ 脸部疤痕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脸部疤痕直接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伤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