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面部被别人打伤七厘米,刚缝针,一般什么时候去做伤情鉴定
根据受伤情况,才能决定鉴定时机。伤情鉴定,讲究一定的鉴定原则和鉴定时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② 受伤后,面部轻伤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③ 法医鉴定面部伤害规定
一、面部伤口长9cm,我想应该是锐器伤形成,面部伤口是否构成容貌毁损,要看伤口稳定以后形成的瘢痕情况,一般在三个月以后鉴定。
二、伤情鉴定
1、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构成重伤。
2、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3、你说的面部9cm伤口,如果伤情稳定形成的瘢痕为增生性或萎缩性性等瘢痕,即明显突出于皮肤或凹陷于皮肤内等的瘢痕,就要以构成重伤,如果是扁平瘢痕,即略突出或凹陷于皮肤、或基本与皮肤平齐、不是增生性的瘢痕,就不能构成重伤,只为轻伤。
4、如果损伤后导致面神经损伤致明显口歪眼斜形的,也可构成重伤,如果是面神经轻度损伤导致部分面肌受损的,只能构成轻伤。另外面神经的损伤不但要有症状,或要有肌电图等检查来证实。
三、一般来说,面部瘢痕的形成,一与个人体质有关,有的人是瘢痕性体质的,形成的瘢痕就比较明显,且增生性瘢痕多见,而不是瘢痕性体质的人,增生性瘢痕就不常发生;二是与伤口的深浅有关,比较锐利的致伤物,形成的伤口较深,出现增生性瘢痕也多见;三是粗造的钝性致伤物,形成的伤口因为污染重也可致增生性瘢痕多见。
四、增生性和凹陷性瘢痕一般宽度比较宽,扁平疤痕比较窄,没有一定的宽度界限。
以上回答专业性比较强,可是不用专业术语就给你解释不清楚,以上那么多,说句通俗的话就是:面部瘢痕明显就构成重伤,不明显就构不成重伤。具体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达到什么标准,看我上面说的就行了。
④ 面部刀口当时是5厘米,现在还没做法医鉴定,大概什么时候做,算不算轻伤啊
病情分析:
你好,面部疤痕5厘米毁容构成轻伤。
指导意见:
建议现在就可以去做法医鉴定可以申请刑事拘留。
⑤ 交通事故面部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几个月后做啊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符合上面条件即可以做鉴定,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终结时间》网页链接也仅仅是作为参考。
⑥ 关于法医鉴定面部轻伤,
按照相关规定,创口长度超过4.5厘米就构成轻伤。如果不是一个创口,累计创口长度超过6厘米构成轻伤。本案累计创口5.5厘米,不构成轻伤。
⑦ 脸部贯穿伤到什么成度属轻伤 有论多少Cm吗
你好,根据2014年最新伤情鉴定标准 :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为轻伤二级 。
轻伤 :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5.2.3 轻伤一级 a) :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一切以法医全面鉴定为准,你可以自己参考下。
⑧ 请教法医高手,法医如何鉴定轻微伤,面部软组织非贯穿性损伤
要看长度了,创口长3.5,或瘢痕3.5,就是轻伤,面部的损伤我这里一定让他恢复一段时间再做,有此人会出现瘢痕增生,影响面容就是重伤了
⑨ 脸部贯穿伤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
【嘴角“长胡子的地方”三角形贯穿伤,病例写3.5厘米,里面更长,外部缝了6针】
构成轻伤。面部贯通伤。
【现在要追究老板责任,老板需要负那些责任?】
负刑事责任,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234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建议】
“在意识不轻的情况下110也就随便给我们结案了”,持“法医鉴定(已经去做伤情鉴定在等结果中)”,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处理原结案的公安机关申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