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脸部伤口达到4公分 是否构成轻伤
你好,根据2014年最新伤情鉴定标准,应该属于轻微伤。
5.2.3 轻伤一级 a) :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一切以法医全面鉴定为准,你可以先参考下。
B. 脸部4厘米伤口能够成轻伤吗
轻伤是属于人体损伤中的术语,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的。面部伤口4cm长度是不构成轻伤的,是属于轻微伤的范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C. 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4.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人体 轻微伤 鉴定标准》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头颈部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返激源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铅举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躯干会阴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漏态出血。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D. 轻微伤怎么判定
轻微御誉睁伤的判定参考标准是:
头镇岁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虚如有神经症状。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拓展资料:
轻伤的参考标准是:
头颈部损伤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E. 脸部伤口多少公分算轻伤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致人脸部伤口长度超过4.5厘米就构成轻伤二级,或者多个创口长度累计6厘米以上也构成轻伤二级。
1、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2、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5)轻微伤面部划伤4cm怎么界定扩展阅读
肢体损伤
1、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2、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F. 轻微伤等级怎么划分标准
轻微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进行分级。伤害分轻微伤,轻伤,重伤,致死四个等级的。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一、鉴定轻微伤标准
1、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
2、头皮挫伤;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等。
二、轻微伤医药费赔偿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握衫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信逗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安全法对轻微伤规定
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 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 a)外伤性血尿。
5.8 盆滑皮卖部及会阴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
5.10 手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G. 面部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 轻微伤 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宽竖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渗巧余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丛滚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H. 面部轻微伤的划分标准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