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医鉴定,头部受伤是怎么判定的面部那
根据头、面部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
具体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 c㎡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贰’ 轻伤鉴定标准 头部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二级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三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四级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五级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法律分析】
在打架斗殴或者交通事故等事件中,会涉及到人员的伤亡。作为受害者,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法院裁定赔偿的金额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的,但这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从受害者身上直观感受到,所以国家制订了伤残鉴定标准,使伤残鉴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_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_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6) 头皮创。(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8) 眼部挫伤。(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_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涉及面部伤残的:
二级伤残: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六级伤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十级伤残: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建议:去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一般做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2.所有的X片子,3.交通事故认定书,4.出、入院小结,5.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
‘肆’ 毁容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工伤面部毁容鉴定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如果受伤职工的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的沉着或者是脱失大于二平方厘米;全身的瘢痕的面积超过百分之一不超过百分之五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如果造成了发际边缘的瘢痕性秃发或者是其它部位的秃发,需要戴假发的;全身的瘢痕占体表的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五;面部有大于等于八平方厘米或者是三处以上的大于一平方厘米的瘢痕的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
法律法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着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
7、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²以上。
8、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9、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