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口腔颌面外伤临床治疗属于临床毕业论文吗
口腔颌面外伤临床治疗属于临床毕业论文,这是临床的内外科划分的,划分为外科,内科,口腔属于内科。所以对于口腔和面外伤临床治疗,它属于一种新型的治疗方式和治疗方法。
Ⅱ 把人打成什么样才算轻伤说详细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Ⅲ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下面是我整理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欢迎大家阅读!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X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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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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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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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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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150px、锐器创口累计长度≤200px 30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150px、锐器创口长度>200px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500px2 60日~90日
4.3.2撕脱面积>500px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3撕脱面积>500px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250px2 30日~60日
4.4.2头皮缺损>250px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
4.6 颅底骨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4.7.3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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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面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 15日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20日~30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日~60日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 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 45日~60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 60日~9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12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30日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日
5.1.11视神经损伤 90日
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30日~180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90日~180日
5.1.15眼球后血肿 60日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日~30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日~60日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日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日~60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 60日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日~120日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 9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日
5.3.3鼻窦损伤 90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15日~20日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87.5px 15日~30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87.5px 20日~45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 30日~4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5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30日~45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 90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 60日~90日
5.4.8舌损伤 45日
5.4.9腮腺损伤 90日
5.4.10面神经损伤 12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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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15日
6.2 咽部损伤 30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日
6.3.2 喉切割伤 30日~60日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日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90日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 60日
6.4.2裂伤 120日
6.4.3烧灼伤 120日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180日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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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 10日~15日
7.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30日
7.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4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 30日~40日
7.2.2 多根、多处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90日
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 30日~45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日
7.6.3肺叶切除 9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 120日
7.6.5肺爆震伤 7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日
7.7 食管损伤 90日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 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日
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 70日~90日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90日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 120日
7.13.2 膈肌破裂 90日~120日
7.14乳房损伤 30日~40日
7.15 外伤性窒息 60日~90日
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 90日
7.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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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 15日~30日
8.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30日
8.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60日
8.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日
8.2 肝脏损伤
8.2.1 经保守治疗 6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 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 120日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 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 90日~18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100日~180日
8.4.4胰腺假性囊肿 90日~18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 30日
8.5.2破裂 9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日
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 90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90日
8.9腹膜后血肿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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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 脊柱骨折 120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 6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2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 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 90日~120日
9.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
9.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80日
9.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270日
9.6 阴X损伤
9.6.1挫伤 30日
9.6.2脱位 60日
9.6.3断裂或缺损 90日
9.7 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60日
9.7.2阴囊撕裂伤 60日
9.8 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60日
9.8.2 一侧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60日
9.10 阴道损伤 6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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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15日
10.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 7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 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 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 90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 9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 120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 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腕骨骨折 130日
10.2.12股骨颈骨折 270日~365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 180日~270日
10.2.14股骨干骨折 120日
10.2.15髌骨骨折 120日
10.2.16胫腓骨骨折 120日
10.2.17踝部骨折 120日
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
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关节脱位 6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 7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60日
10.6肢体离断 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2尺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3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5胫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30日~45日
10.9.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 90日~120日
--------------------------------------------------------------------------------
11、其它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 30日~45日
11.1.2中度 70日
11.1.3重度 120日
11.1.4特重度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 15日
Ⅱ度 30日
Ⅲ度 60日
Ⅳ度 140日
11.2.2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90日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0日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90日
Ⅳ 都什么伤能构成轻伤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1]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4)颌面部外伤和颌面损失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轻伤量刑标准:
《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 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Ⅳ 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其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5)颌面部外伤和颌面损失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条文,”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
1、计算标准:
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
(1)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原因
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2)计算标准的变化
(a)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b)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例如,我国2000年的城镇就业者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
(c)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例如,我国2000年农村居民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52,北京市2000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604.55元。 )
(d)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会以通知方式明确具体标准,以江西省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赣高法50号 ):
3、计算期限
(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
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以前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不一致,如:
(a)《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
(b)《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有所区别。
(c)旧的解释与新的解释相冲突,在以后的适用中,当然按新的解释处理。但是,此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3、关于多等级伤残的计算
(1)所谓等级伤残,就是多个伤残。比如某人上肢为9级,下肢为8级,腹部为10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Ia,i )( Ia≤10%,I =1,2,3……n,多处伤残)。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Ia,i)≤100%。
(2) 举例:2011年伤者龚某某(63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3135号〕,尤学律师作为龚某某的代理人,提出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为二个八级;
因此伤残赔偿金=16065元×17年×100%×(30%+4%)。这里C是伤残赔偿金,Ct是伤残赔偿总额为273105元(16065元×17年),C1指赔偿责任系数为100%(因为龚某某无责任);
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4%。最终法院采纳了尤学律师的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金为92855.7元=16065元×17年×100%×(30%+4%)。
网络—十级伤残
网络—残疾赔偿金
Ⅵ 口腔执业医师考点:口腔颌面外科病史记录及检查
导语:口腔颌面外科基本知识及基本技术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是正确进行临床医疗实践的重要基础和科学依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基本操作正确、熟练与否,是保证疾病治疗质量和成败的关键。
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病案是病人病情及医师进行医疗过程的如实反映,是医师进行医疗工作的依据,是医、教、研、防工作的重要医学信息资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文件。高质量的病案乃是训练有素的标志,不仅体现撰写医师的学术水平和工作态度,而且代表科室、医院科学管理的水平。
一、门诊病案
口腔颌面外科门诊病员占绝大多数,因此应写好门诊病案。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辨、药名拼写无误、撰写门诊病案记录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门诊病案项目要求
姓名、性别、年龄、婚姻、职业、出生地、民族(国籍)、户口/居住地址、电话、工作单位与电话、过敏药物名称及就诊日期与诊断。
1.门诊病案封面必须逐项填写。
2.每次应诊必须完整填明就诊日期(危急病人更须加注时、分)和就诊科室,若病人先后就诊两个以上科室,则各科分别填写就诊日期和科别。
3.完整的门诊病史均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①主诉;②病史;③体格检查;④实验室检查;⑤初步诊断;⑥处理意见;⑦医师完整签名等部分,可不必逐项列题。
(二)撰写基本要求
1.初诊病史
(1)主诉:为患者就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字数应精简,但应包括时间、性质、部位及程度,但对某些疾病,例如要求行整复术者则不一定强求以上形式,直述其要求即可。病员如有两种以上的主诉,应记录其最主要者,其他次要的主诉,可以选择性地简单记述。
(2)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症状表现。同住院病史要求。
(3)体格检查:以口腔颌面部检查为主。如有全身性疾病,应做必要的体检,如心脏听诊、血压测量等,并记录检查结果。基本同住院病史中的专科检查。
(4)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5)诊断:应按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的/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6)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①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②治疗用药(药名、剂型、剂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③随即(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④其他医疗性嘱咐;⑤病休医嘱。
(7)医师签名要求签署与处方权留迹相一致的全名。实习医师应有上级医师签名,以示负责。
2.复诊病史
(1)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①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③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⑥医师签名。
(4)对于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复诊病史内容包括:①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②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③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二、口腔颌面外科临床检查
对于口腔颌面外科病员,除应作全身系统的检查外,还需作全面的专科检查。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和全面、正确的检查,多数疾病可获得正确的诊断。
(一)一般检查
1.口腔检查
(1)口腔前庭检查依次检查唇、颊、牙龈粘膜、唇颊沟以及唇颊系带情况。注患有无颜色异常、瘘管、溃疡或新生物,腮腺导管乳头有无异常(红肿、溢脓等)。
(2)牙齿及咬合检查检查时常需结合探诊和叩诊以检查牙体硬组织、牙周和根尖周等情况,如有无龋坏、缺损、探痛、叩痛及牙齿松动等。
检查张口度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张口受限,并分析影响张口运动的因素。
(3)固有口腔及口咽检查依次检查舌、腭、口咽、口底等部位的颜色、质地、形态和大小。注意有无溃疡、新生物和缺损畸形。注意观察舌质和舌苔变化。舌、软腭、腭垂(悬雍垂)、舌腭弓、咽腭弓的运动更具临床意义;必要时还应检查舌的'味觉功能,咽侧壁、咽后壁以及腭咽闭合情况是否异常。检查口底时应注意舌系带和下颌下腺导管开口等情况。
对唇、颊、舌、口底、颌下区的病变,可行双手口内外合诊进行检查,以便准确地了解病变的范围和性质。双合诊可用一手的拇、示指,或双手置于病变部位的上下或两侧进行。前者适用于唇、舌部的检查,后者则在口底、颌下检查时常用。双合诊应按“由后往前走”的顺序进行。
2.颌面部检查
(1)表情与意识神态检查
(2)外形与色泽检查观察与比较颌面部的外形,左右是否对称,比例是否协调,有无突出和凹陷。颌面部皮肤的色泽、质地和弹性变化对诊断某些疾病有重要意义。
(3)面部器官检查面部器官(眼、耳、鼻等)与颌面部某些疾病关系密切,应同时检查。
(4)病变部位和性质
(5)语音及听诊检查
3.颈部检查
(1)一般检查观察颈部外形、色泽、轮廓、活动度是否异常,有无肿胀、畸形、斜颈、溃疡及瘘管。
(2)淋巴结检查检查颌面、颈部淋巴结,对口腔颌面部炎症及肿瘤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检查时患者取坐位,检查者应站在其右方(前或后),患者头稍低,略偏向检查侧,以使皮肤、肌肉松弛便于触诊。检查者手指紧贴检查部位,按一定顺序,由浅入深,滑动触诊。一般的顺序为:枕部、耳后、耳前、腮腺、颊、颌下、颏下;顺胸锁乳突肌前后缘、颈前后三角、直至锁骨上凹,仔细检查颈深、浅淋巴结,颈部淋巴结的所在部位和引流方向。触诊检查淋巴结时应注意肿大淋巴结所在的部位、大小、数目、硬度、活动度、有无压痛或波动感及与皮肤或基底部有无粘连等情况。
4.颞颌关节检查
(1)外形与关节动度检查
(2)咀嚼肌检查
(3)下颌运动检查
(4)关系检查:检查病员咬合关系是否正常、有无紊乱;覆盖程度及曲线是否正常;磨耗情况是否均匀一致,程度如何。此外,还应检查牙齿情况,龋病、牙周病、牙缺失和牙倾斜、移位等,以助关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5.涎腺检查
(1)一般检查涎腺检查的重点是三对大涎腺,但对某些疾病来说,不能忽视对小涎腺的检查。临床上常依据涎腺和病变所处的解剖位置及相互关系,考虑病变来自某涎腺的可能性。涎腺检查应采用两侧对比的方法,对两侧均有病变者,应与正常解剖形态、大小相比较。除形态以外,还应注意导管口分泌物的情况;必要时可按摩、推压腺体,以增加分泌。对分泌液的色、量、质进行观察和分析,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查。腮腺和下颌下腺的触诊应包括腺体和导管。腮腺触诊一般以示、中、无名三指平触为宜,忌用手指提拉触摸。下颌下腺及舌下腺的触诊则常用双手合诊法检查。
(2)分泌功能检查
①定性检查:给患者以酸性物质(临床上常以2%枸橼酸、维生素C和1%柠檬酸等置于舌背或舌缘),使腺体分泌反射性增加;根据腺体本身变化和分泌情况,判断腺体的分泌功能和导管的通畅程度。
②定量检查:正常人每日涎液总量为1000~1500ml,其中90%为腮腺和下颌下腺所分泌,而舌下腺仅占3%~5%,小涎腺则分泌更少.
(二)辅助检查
1.化验检查化验检查包括临床检验、生物化学检验和细菌及血清学检验等。对颌面外科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对全身情况的监测有重要意义,应按常规进行。
2.穿刺检查通过穿刺抽吸肿块内容物,了解内容物的颜色、透明度、粘稠度等性质,可以进一步协助诊断,例如:血管瘤可有血液抽出;舌下腺囊肿有蛋清样粘液抽出;脓肿可以抽出 脓液。必要时抽出物还应送病理或涂片检查,以进一步确定其性质。
3.活体组织检查取局部组织作组织病理检查可确定病变的性质、类型及分化程度,对诊断和治疗常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病变的部位、大小、深浅及性质可分别采用穿刺抽吸、钳取和切取活检。
4.涂片检查取脓液或溃疡、创面分泌物进行涂片检查,可观察、确定分泌物的性质及感染菌种,必要时还可作细菌培养及抗生素敏感试验,以指导临床用药。
5.超声波检查B型超声波准确性更高,它还能确定深部肿物和邻近重要血管的关系。
6.X线检查
7.放射性核素检查放射性核素检查主要用于肿瘤的检查和诊断,亦可用于涎腺、骨组织疾病的诊断以及作为某些临床和科研示踪的手段。例如:通过131Ⅰ扫描可以确定舌根肿物是不是异位甲状腺。近年来,常用99mTc作涎腺与颌骨肿瘤的闪烁扫描检查。
8. 电子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omputerizedtomography,CT)
9.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e,MRI)检查MRI属于生物磁自旋成像技术,是利用收集磁共振现象所产生的信号而重建图像的成像技术。它是一种非创伤性检查,其特点是显示的解剖结构逼真,病变同解剖结构的关系明确,能使血管显影,且具有三维图像,因而有利于病变定位。凡能被CT检出的肿瘤,亦都能被MRI检出,其软组缘的对比度还优于CT。在颌面外科可用于炎症、囊肿及良、恶性肿瘤,特别是颅内和舌根部肿瘤的诊断和定位。
Ⅶ 口腔颌面部损伤是怎么回事
新潮食品引起的儿童疾饭后吃水果变更胖 吃五大原因让你毛孔粗大洗手液是不是真能杀菌天冷火锅热吃菜别喝汤健康吃苹果的方法 口腔颌面部如颊、唇、鼻及眉部为人体暴露部位,无论交通事故、外伤及战争等均可引起这些部位软组织损伤。按其损伤特点常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前者包括擦伤、挫伤、血肿;开放性损伤包括挫裂伤、切割伤、刺伤、撕裂伤等。 [临床表现] 1.割裂伤的伤口边缘较为整齐,长度较深度大,伤及神经和血管后,可有出血和疼痛。 2.刺伤的伤口小但深度大,如果软组织内的眼眶、颅底等部位受伤则情况非常严重,而且细菌可被带人造成严重感染。 3.挫裂伤情况较为复杂,伤口边缘不齐,裂开或有组织缺损,较重者伤口污秽,组织坏死,颜面变形,出血等。 4.伴有颌面部的骨骼、神经、血管、腺体、颅脑损伤时,则可出现出血、窒息、休克、感染、颅脑损伤症状。 [诊断] 1.询问病史,受损伤的时间,致伤的原因,外力的方向、大小等。 2.开放性损伤应注意检查伤口的部位、范围、深度,伤口内有无异物存留。 3.伤口是否与颁面部窦腔(如口腔、鼻腔、副鼻腔)相通。 4.有无涎瘘、面瘫、张口受限等伴随症状。 5.仔细检查是否合并全身其他部位的损伤,是否伴有颅脑损伤、颌骨损伤。 [治疗] l。针对损伤情况,如有颅脑损伤、窒息,休克、出血、骨折等急症时,应首先救治,待全身状况平稳后处理颌面损伤。 2.由于颁面部血运丰富,组织再生能力强,受伤后48小时以内患者,可在清创术后作I期缝合;48小时以后应延期缝合后放置引流条;创口已经发生感染者,一般在感染控制后,再考虑缝合,清创时应尽可能保留生活组织。 3.尽量恢复面部正常的解剖结构和功能。如唇外伤时应将唇红对位缝合;面神经损伤者应将两断端作神经外膜缝合。 4.伤口如与面神经腔窦相通,应在清创及缝合时,尽早关闭这些伤口,以减少感染的机会。
Ⅷ 巜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一2OO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录
1、 范围
2、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4、 头部损伤
5、 面部损伤
6、 颈部损伤
7、 胸部损伤
8、 腹部损伤
9、 脊柱、盆骨部损伤
10、肢体损伤
11、其它损伤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刑侦局联合制定。该准则的实施将为人身损害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广泛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律师行业,保险公司理赔等。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150px、锐器创口累计长度≤200px 30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150px、锐器创口长度>200px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500px2 60日~90日
4.3.2撕脱面积>500px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3撕脱面积>500px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250px2 30日~60日
4.4.2头皮缺损>250px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4.7.3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 15日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20日~30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日~60日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 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6.5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 45日~60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 60日~9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12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30日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日
5.1.11视神经损伤 90日
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30日~180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90日~180日
5.1.15眼球后血肿 60日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日~30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日~60日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日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日~60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 60日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日~120日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 9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日
5.3.3鼻窦损伤 90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15日~20日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87.5px 15日~30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87.5px 20日~45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 30日~4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5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30日~45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 90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 60日~90日
5.4.8舌损伤 45日
5.4.9腮腺损伤 90日
5.4.10面神经损伤 12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 120日
6、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15日
6.2 咽部损伤 30日
6.3 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日
6.3.2喉切割伤 30日~60日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日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90日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 60日
6.4.2裂伤 120日
6.4.3烧灼伤 120日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180日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7、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 10日~15日
7.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30日
7.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4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 30日~4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90日
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 30日~45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日
7.6.3肺叶切除 9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 120日
7.6.5肺爆震伤 7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日
7.7 食管损伤 90日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 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日
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 70日~90日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90日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 120日
7.13.2膈肌破裂 90日~120日
7.14乳房损伤 30日~40日
7.15 外伤性窒息 60日~90日
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 90日
7.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120日
8、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 15日~30日
8.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30日
8.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60日
8.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日
8.2 肝脏损伤
8.2.1经保守治疗 6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 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 120日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 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 90日~18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100日~180日
8.4.4胰腺假性囊肿 90日~18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 30日
8.5.2破裂 9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日
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输尿管、膀胱损伤 90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90日
8.9腹膜后血肿 90日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 脊柱骨折 120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 6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2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 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骨盆稳定型骨折 90日~120日
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
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80日
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270日
9.6 阴茎损伤
9.6.1挫伤 30日
9.6.2脱位 60日
9.6.3断裂或缺损 90日
9.7 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60日
9.7.2阴囊撕裂伤 60日
9.8 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60日
9.8.2一侧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60日
9.10 阴道损伤 6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60日
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15日
10.1.2皮肤裂伤长度≤500px 15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500px 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 7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 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 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 90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 9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 120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 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腕骨骨折 130日
10.2.12股骨颈骨折 270日~365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 180日~270日
10.2.14股骨干骨折 120日
10.2.15髌骨骨折 120日
10.2.16胫腓骨骨折 120日
10.2.17踝部骨折 120日
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
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关节脱位 6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 7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60日
10.6肢体离断 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2尺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3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5胫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30日~45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 90日~120日
11、其它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 30日~45日
11.1.2中度 70日
11.1.3重度 120日
11.1.4特重度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 15日
Ⅱ度 30日
Ⅲ度 60日
Ⅳ度 140日
11.2.2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90日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0日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90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A.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3.1轻度
a) 临床症状较轻;
b) B.M.R -20%~-10%;
c) 吸碘率 15%~20%(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2中度
a) 临床症状较重;
b) B.M.R -30%~-20%;
c) 吸碘率10%~15%(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3.3重度
a) 临床症状严重;
b) B.M.R <-30%;
c) 吸碘率 <10%(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
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
A.4.3重度:空腹血钙 <6mg%。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
B.2 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3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
B.4 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
B.5 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6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
a)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
b) 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
c) 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
d) 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参考文献
[1]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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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医疗时限参考标准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医疗时限参考标准
[6]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医疗时限参考意见
[7]裘法祖:《外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8]薛庆澄:《神经外科学》,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