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面部损伤伤情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1、二级伤残: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3、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4、十级伤残: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等。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Ⅱ 额头伤口多长才能鉴定为轻伤
8厘米以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Ⅲ 法医鉴定,头部受伤是怎么判定的面部那
根据头、面部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
具体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 c㎡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着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Ⅳ 法医鉴定面部伤害规定
一、面部伤口长9cm,我想应该是锐器伤形成,面部伤口是否构成容貌毁损,要看伤口稳定以后形成的瘢痕情况,一般在三个月以后鉴定。
二、伤情鉴定
1、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构成重伤。
2、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3、你说的面部9cm伤口,如果伤情稳定形成的瘢痕为增生性或萎缩性性等瘢痕,即明显突出于皮肤或凹陷于皮肤内等的瘢痕,就要以构成重伤,如果是扁平瘢痕,即略突出或凹陷于皮肤、或基本与皮肤平齐、不是增生性的瘢痕,就不能构成重伤,只为轻伤。
4、如果损伤后导致面神经损伤致明显口歪眼斜形的,也可构成重伤,如果是面神经轻度损伤导致部分面肌受损的,只能构成轻伤。另外面神经的损伤不但要有症状,或要有肌电图等检查来证实。
三、一般来说,面部瘢痕的形成,一与个人体质有关,有的人是瘢痕性体质的,形成的瘢痕就比较明显,且增生性瘢痕多见,而不是瘢痕性体质的人,增生性瘢痕就不常发生;二是与伤口的深浅有关,比较锐利的致伤物,形成的伤口较深,出现增生性瘢痕也多见;三是粗造的钝性致伤物,形成的伤口因为污染重也可致增生性瘢痕多见。
四、增生性和凹陷性瘢痕一般宽度比较宽,扁平疤痕比较窄,没有一定的宽度界限。
以上回答专业性比较强,可是不用专业术语就给你解释不清楚,以上那么多,说句通俗的话就是:面部瘢痕明显就构成重伤,不明显就构不成重伤。具体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达到什么标准,看我上面说的就行了。
Ⅳ 打架面部伤口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打架脸部轻伤的鉴定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我国的现行有效的关于鉴定人体损伤的法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对于脸部如下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处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处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Ⅵ 头皮创口和面部创口长度可以加一起鉴定轻伤标准吗
头皮创口和面部创口长度不可以加一起鉴定,头部创口8厘米以上构成轻伤;面部创口4.5厘米以上构成轻伤。
Ⅶ 轻伤鉴定
要看是什么样的轻伤害,如果是胳膊、腿等不在二次致伤或身体危险区域的线性或粉碎性骨折,当时就可以确定。如果是在胸部的肋骨骨折,或危险区域骨折或其他轻伤范围的伤,要等到伤势完全稳定后才能鉴定,比如肋骨骨折是轻伤,但因为骨折引起水肿,导致骨刺刺破胸膜形成胸积水导致永久性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为重伤,伤情稳定后,不会再发生二次损伤的可能,才能做鉴定,这样,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如果面部、头部外伤,要等到伤口愈合形成疤痕后才能做鉴定,因为面部、头部伤口是以疤痕的长度来确定,所以一般需要至少两周后才能鉴定。还有一些功能性损伤,还要看功能恢复程度来确定鉴定标准,有的功能损伤是不可逆的,比如耳膜穿孔等,当时就能鉴定。
Ⅷ 眉毛中上方受伤属于脸部还是额头受伤了法医怎么鉴定脸部和额头的区别
在发际线内、耳廓前缘与下颌角连线内都算是面部。面部单条瘢痕达5cm构成轻伤。你去鉴定吧,没问题的。不过你个人去,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不会受理。需要由辖区分局开具介绍信才可以。
Ⅸ 法医鉴定面部到头皮是一道伤口这怎么算
对于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口或斑痕,按照“系数相加法”进行判定。跨头面部的创口或者瘢痕,以前额发际线为界,分别测量位于头部和面部的长度,然后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规定的值,若相加后大于等于1,则按照相关的条款进行鉴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咨询专业律师,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最终内容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