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面部伤口到那鉴定怎么鉴定
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人体损伤,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会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中可以自诉案件受害人也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轻伤鉴定执行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面部、耳廓损伤
……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50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50px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100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75px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5px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12.5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5px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125px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200px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50px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100px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2. 脸上的伤疤要达到多大,才能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规定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2)检察院鉴定面部创口多久可以做扩展阅读:
伤残鉴定时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3. 伤口长度鉴定能够上轻伤吗要等3个月以后吗
能够轻伤,标准为如下: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创口长度够的话可以直接定轻伤,不需要等3个月。
4. 法院鉴定伤口需要多长能判断为轻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5. 脸部疤痕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脸部疤痕直接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6. 法医鉴定面部伤害规定
一、面部伤口长9cm,我想应该是锐器伤形成,面部伤口是否构成容貌毁损,要看伤口稳定以后形成的瘢痕情况,一般在三个月以后鉴定。
二、伤情鉴定
1、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构成重伤。
2、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3、你说的面部9cm伤口,如果伤情稳定形成的瘢痕为增生性或萎缩性性等瘢痕,即明显突出于皮肤或凹陷于皮肤内等的瘢痕,就要以构成重伤,如果是扁平瘢痕,即略突出或凹陷于皮肤、或基本与皮肤平齐、不是增生性的瘢痕,就不能构成重伤,只为轻伤。
4、如果损伤后导致面神经损伤致明显口歪眼斜形的,也可构成重伤,如果是面神经轻度损伤导致部分面肌受损的,只能构成轻伤。另外面神经的损伤不但要有症状,或要有肌电图等检查来证实。
三、一般来说,面部瘢痕的形成,一与个人体质有关,有的人是瘢痕性体质的,形成的瘢痕就比较明显,且增生性瘢痕多见,而不是瘢痕性体质的人,增生性瘢痕就不常发生;二是与伤口的深浅有关,比较锐利的致伤物,形成的伤口较深,出现增生性瘢痕也多见;三是粗造的钝性致伤物,形成的伤口因为污染重也可致增生性瘢痕多见。
四、增生性和凹陷性瘢痕一般宽度比较宽,扁平疤痕比较窄,没有一定的宽度界限。
以上回答专业性比较强,可是不用专业术语就给你解释不清楚,以上那么多,说句通俗的话就是:面部瘢痕明显就构成重伤,不明显就构不成重伤。具体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达到什么标准,看我上面说的就行了。
7. 脸上伤口多大可做伤残鉴定.
你好,法定轻伤标准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8. 脸上多大伤口才能做伤残鉴定
定轻伤标准a)面部单创口或者瘢痕度4.5cm;创口或者瘢痕度累计6.0cm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度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