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脸上伤口多大可做伤残鉴定.
你好,法定轻伤标准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⑵ 脸上多大伤口才能做伤残鉴定
定轻伤标准a)面部单创口或者瘢痕度4.5cm;创口或者瘢痕度累计6.0cm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度1.0c
⑶ 我脸部受伤做了轻伤以上鉴定,到现在一个半月了,去做鉴定人家说要我等三个月,请问为什么。
这是规定,因为是不是重伤,这个得看你愈合的程度,比如愈合良好基本看不出是一种情况,第二就是如果你是疤痕体质,脸上的疤痕跟虫子趴在脸上那肯定是另一种情况,并不一定说你受伤14厘米,疤痕就是14厘米,再说你有时候个人认为是创口,法医有时候不认可,比如划伤,就是拖刀痕并不属于创口,缝合的才属于创口。
重伤鉴定标准是单个疤痕是4平方厘米、两个是7平方厘米,总计9平方厘米构成重伤;长度是5厘米、两条是8厘米,总计10厘米,致使面部容貌毁损属于重伤。
⑷ 脸部疤痕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脸部疤痕直接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伤残鉴定标准
⑸ 请问要去做司法鉴定,听派出所的民警说要从受伤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可以做鉴定,是这样吗
派出所说的是伤残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方可认定构成伤害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2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⑹ 脸上的刀伤出院以后就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既然是
刀伤
,应该是刑事案件,初期可以做损伤程度鉴定,呆三个月后即伤情稳定后方可主张做
伤残鉴定
。望采纳。
⑺ 面部抓伤多久可以做伤情鉴定
法律分析:这个一般规定是伤情稳定,即出院三个月之后做为好,但是为了及时争取赔偿款,还是在病历和出院或治疗终结的材料出来后,就找鉴定所去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⑻ 请问刀伤,公安机官有明确归定出院多久才能做伤情鉴定吗谢谢!
如果受到的刀伤,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查到了,做了伤情鉴定以后,两天左右就可以出门了
⑼ 左面部被人持刀划伤八厘米,现在已拆线了,可以去做伤残鉴定吗
你好,谢谢咨询,一般情况在面部外伤伤口只要超过4cm,就可以算上轻伤的,你的情况是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