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医鉴定面部划伤多少厘米算轻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致人面部创口长度超过四点无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通常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轻微只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⑵ 面部单个创口多少厘米属轻伤
打架致人面部单个创口超过4.5厘米以上就属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⑶ 新规定面部多长伤口构成轻伤
一、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二、《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民法通则》 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⑷ 伤口几厘米算轻伤
创口长度不分锐器、钝器所伤,身体不同部位轻伤标准不一样。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轻伤的伤口:
1、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4、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5、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6、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4)面部创口累计13厘米算什么伤扩展阅读: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定为轻伤的情节:
一、眼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6、视野轻度缺损;
7、外伤性斜视。
二、 鼻损伤
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三、耳损伤
1、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四、口腔损伤
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⑸ 面部受伤多大程度才算轻伤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⑹ 13厘米刀伤还有多处软组织挫伤能定为轻伤还是重伤,是右耳中间、耳前
得根据具体情况,可定为重伤或轻伤,以法医鉴定为准。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⑺ 脸部伤口多少公分算轻伤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致人脸部伤口长度超过4.5厘米就构成轻伤二级,或者多个创口长度累计6厘米以上也构成轻伤二级。
1、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2、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7)面部创口累计13厘米算什么伤扩展阅读
肢体损伤
1、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2、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⑻ 面部创口累积7.3cm算轻伤二级吗
一、如果是皮肤缺损6.Oc㎡以上, 则为轻伤二级;如果是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则需要15. Ocm以上才达到轻伤二级,面部创口累积长度7.3cm为轻微伤;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 O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 Oc㎡以上。
d)皮肤缺损30. Oc㎡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 Oc㎡以上。
d)皮肤缺损6.Oc㎡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 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 Oc㎡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⑼ 脸上一道13厘米刀疤。下嘴唇贯通。失去感觉。法医鉴定轻伤合适吗
赞同菠萝啤的回答。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上述损伤属轻伤。
但能否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中的容貌毁损,由于没见到具体的伤者,故不敢乱下结论。一般来说,脸上有疤痕,这疤痕不是标准中的“明显条形疤痕”,这“明显”不仅是我们日常说能见到的疤痕,而且这疤痕的形状、颜色、突起或凹陷等等都有要求,较重的疤痕体质的人受伤后可能其疤痕就是明显的疤痕,但是疤痕体质的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很少,较重的疤痕体质的人则少之又少,一般而言,普通的受伤疤痕是难以达到“明显”的。
疤痕13厘米相对于轻伤标准里的3.5厘米,的确是偏重,可能会有些鉴定为轻伤偏重,但再怎么偏重也是属于轻伤。在轻伤害案件自诉或调解处理上,偏重或偏轻有一定指导意义,但一般鉴定书上不会下这样的结论,因为这个偏轻或偏重没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