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级伤残如何确定,大概伤到什么程度
工伤十级伤残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㈡ 面部有伤痕就算十级伤残吗
脸上十厘米的伤疤算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c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2)面部损伤到什么程度可定伤残十级扩展阅读:
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劳动部门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若伤者超过15日以后再向上一级的社劳动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次伤情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不可诉。
㈢ 受伤面部伤残鉴定有什么标准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脸部受伤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分为十级。面部一级伤残最重、十级最轻,十级表现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㈣ 请问伤残十级是什么概念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㈤ 什么样的伤能达到十级伤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评定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十级伤残条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况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