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颌面外科专治那些疾病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大医院才设有口腔颌面外科,为患者提供相关专病专治的条件,但遗憾的是许多患者由于不了解口腔颌面外科的诊治范围,导致了许多疾病未得到专病专治。到底口腔颌面外科(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是一门以外科治疗为主,研究口腔器官(牙、牙槽骨、唇、颊、舌、腭、咽等)、面部软组织、颌面诸骨(上颌骨、下颌骨、颧骨颧弓等)、颞下颌关节、涎腺(腮腺、颌下腺、舌下腺等)以及颈部某些相关疾病的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口腔颌面外科具体包括牙及牙槽外科、修复前外科、各种颞颌关节疾病(肿瘤、炎症等)、头颈肿瘤外科(包括口腔、面部以及颈部某些相关的各种良性和恶性肿瘤)、面神经和三叉神经疾病、各种颌面损伤(软组织损伤及骨折)、涎腺疾病(肿瘤、炎症等)、颌面部炎症(淋巴结炎、颌骨骨髓炎及间隙感染)、颌面整复外科和显微外科(包括颌面部先天性畸形缺损如唇裂、腭裂等和颌面部各种原因导致的后天畸形和缺损需要整形治疗者)等。 口腔颌面外科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为了防治口腔颌面部疾病的需要,口腔颌面外科与口腔内科学、口腔正畸学、口腔修复学等有关学科不能截然分割;另一方面,由于它本身的外科属性,又与普通外科学、整形外科学、肿瘤外科学以及内、儿科学等有着共同的特点与关联。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口腔颌面外科学既是口腔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临床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97号
‘贰’ 头上被钝器打成超过6公分的伤口构成轻伤吗
伤口长度累计达到8cm以上构成轻伤。至于被钝器击打造成伤口超过6公分有没有构成轻伤要经过鉴定才得知。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颅脑、脊髓
5.1.3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5.1.4 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5.1.5 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钝器击打面部属于什么伤颌面外科扩展阅读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处拘留和罚款,轻伤以上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叁’ 脸被人打于青肿算轻微伤吗
脸被人打于青肿算轻微伤。
这个是可以进行鉴定的,轻微伤:
1、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2、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要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别人打伤了,需要赔偿相关费用。
4、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如果超过了轻伤的标准,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肆’ 我被人打伤脸部三处,其中两处在眼睛上下共缝了七针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属于几级伤残
是这样,按照您陈述的情况,伤残肯定不够。首先头面部外伤,头面外伤锐器伤口达到十公分,钝器伤要满足八公分才够成轻伤。您这情况显然是不够的,另外,轻微伤定残肯定是不够的,因为如果因伤害行为造成伤残后果的,那最少也是轻伤,一定是构成犯罪了。还是主张常规项目的赔偿就好了。
‘伍’ 额头顶部发髻之间钝器伤害4.5厘米鉴定算面部还是头部,可以鉴定轻伤吗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下面资料供参考
目录
致人轻伤的量刑与赔偿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致人轻伤的量刑与赔偿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编辑本段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发〔1990〕6号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编辑本段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陆’ 医学鉴定头部伤,刀伤3厘米,钝器伤5厘米属不属于轻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柱功能,短期内难以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上”的均含有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属于 ~~要去指定的鉴定单位鉴定~
‘柒’ 钝器击打头部创口总长度达7厘米,法医鉴定结论轻微伤。请问这个鉴定结论成立吗
创口的长度一般就是缝合的长度,没有缝合的不算,比如划痕,这个以法医实际测量为准,钝器伤累计够6厘米就够轻伤了,法医测量的时候你没看他写的长度是多少??如果不够6厘米就是轻微伤。
‘捌’ 头部钝器伤约5厘米,是否属于轻伤
你这种只能算轻伤。。重伤时那种断手断脚的才算。滑破点皮的叫轻微伤
‘玖’ 头部左侧被用钝器砍伤,缝合8针,如果做鉴定,是属于轻微伤还是轻伤
1、如果的确是钝器,打击头部(头发里面)造成6厘米长的伤口就是轻伤了。
2、一般来说,医生缝合头部伤口是每隔1厘米缝一针,这么算来,缝合8针伤口应该有7—9厘米长,不过要看每个医生的习惯,也许间距小点,那么也许就不足6厘米长的伤口;如果在脸上缝合,甚至是眼皮上,医生也许1厘米就能缝8针。
3、所以,我在鉴定的时候,从来不看医生病历上写的缝合多少针,一定要亲自量伤口才行,就是医生写了伤口长度而不是针脚数,我也不信。
4、几年前,我鉴定的一例轻伤的案件,法庭除了判刑以外,还判了1万的民事赔偿,除去医药费之外;不过那个毕竟要看打官司的结果,看律师的嘴巴,而且几年前的1万和现在比……。
5、所以,你首先要解决轻伤还是轻微伤的区别,然后找律师了解赔偿费用的问题。如果是轻微伤,怎么都好谈,不过是治安案件;如果是轻伤,你就很被动了,那么就会立为刑事案件,对方会以上法庭告你的刑事责任(判刑)来威胁你赔偿超过法律允许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