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越南燕窝可以带回国么
不可以。
燕窝产自禽鸟,可能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和禽流感疫情传播的风险。旅客从境外带回的燕窝未经过任何检验,质量好坏无人知晓。禁止私自携带燕窝入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减少流通渠道来降低燕窝的质量风险,并将重点放在合法途径的入关把控上。
⑵ 从国外可以带多少燕窝入境
燕窝目前不可以私带或邮寄快递!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最新组织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首次将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动物源性中药材、转基因生物材料等列入严禁携带或邮寄进境项目。
⑶ 中国可以带多少燕窝入境
一点都不行,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禁止携带、邮寄入境,检验检疫人员一旦发现,将依法对燕窝予以截留并作退运出境的处理。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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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购买进口燕窝的建议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建议消费者去一些知名中药店、品牌专柜、当地保税区或机场免税店等正规商店购买。
2、认清产地和出口厂家。目前国内只允许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三国的燕窝进境。截止2017年12月,质检总局公布已获注册资质的境外燕窝产品生产企业有29家,其中:马来西亚19家、印尼8家、泰国2家。
3、找到唯一的“燕窝码”。目前合法进口到中国的燕窝,均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CAIQ)加贴燕窝溯源标签。消费者可通过唯一的“燕窝码”查询获得燕窝原料、生产、进出口等信息。
⑷ 燕窝可以托运吗,大概多少克。
可以托运。旅客可随身携带液体的单瓶体积容量不得超过100mL,超过的要托运。
燕窝主要含有水溶性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钙、磷、铁、钠、钾等微量元素。及对促进人体活力起重要作用的氨基酸(赖氨酸、胱氨酸和精氨酸)。
燕窝含有独特的蛋白质成分和大量生物活性分子;含有赖氨酸、胱氨酸和精氨酸,燕窝含促进细胞分裂的激素和表皮生长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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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烹调燕窝的方法,最好是文火隔水炖。首先用清水将燕窝浸泡1-2小时,期间要清理燕毛等杂物,之后把水倒掉,然后用清水再浸泡1-2小时,浸泡的水量要控制,一般到燕窝表面过一点已经足够。最后,连浸泡之水一起用文火隔水炖,保留燕窝的原汁原味以及营养。
急用燕窝的时候,也可以用温水进行浸洗,可以在30-40分钟内取用,不过这个速成的方法并不适合血燕。
清炖的时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取决于燕窝本身的品质,要看燕窝的厚薄、干湿度而定,一般是6-8小时即可,如果是血燕的话,则要花上双倍的时间,取决于人的体质,为了方便吸收,体质较弱者,例如老人、病人,炖燕窝的时间要多于常规1小时,即7-9小时。
2、注意食用时间:燕窝最好在早晚空腹食用吸收效果最佳,早上5点至7点是孕妇食用燕窝的最佳时机,营养可以较为全面的吸收。晚上临睡前空腹食用燕窝加牛奶,既有利于营养的吸收,又可帮助睡眠,且有美容滋养的效果。
3、要根据体质吃燕窝:燕窝的确对有胎热的孕妇有帮助。但每个孕妇的体质不同,体质较寒的孕妇吃燕窝就不合适了。
⑸ 干燕窝每个人可以带多少g回国
不管数量多或者少,干燕窝都是不允许携带入境我国的,只有罐头装燕窝可以携带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第一项规定: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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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国家禁止入境物品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