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面部疤痕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受害人因受到傷害導致面部留疤的,可請求侵權人賠償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經鑒定構成殘疾的,還可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具體賠償標准根據治療實際支出和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㈡ 臉部留疤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面部疤痕賠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當事人由於人身損害造成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但是未達到傷殘評定標准,有權向責任方提出一定的賠償要求,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後期護理費用,住院期間伙食補助等費用,住院期間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並且根據面部受傷留下疤痕對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影響程度,主張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通過申請醫療鑒定,根據傷情程度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㈢ 祛斑失敗了該怎麼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祛斑的治療時造成毀容的,如果是醫療事故的,可以向衛生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賠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的時候去正規醫院做個鑒定,確定導慧虛伍致毀容的原因,是否由美容機構直接導致,是否按照美容機前或構的療程進行治療祛斑,是否自行中斷後期的修復療程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譽孫,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臉上留疤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面部留下疤痕,當事人可以向責任方提出一定的賠償要求,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後期護理費用,住院期間伙食補助等費用,住院期間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並且根據面部受傷留下疤痕對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影響程度,主張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通過申請醫療鑒定,根據傷情程度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㈤ 臉上留疤要賠償標准
臉上留疤要賠償標准如下: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明旅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維權程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激槐蘆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明帶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