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容院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哪些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可到辦證窗口領取填寫,也可在微信公眾號看樣表列印;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全部從業人員名單及健康合格證明;
(四)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消毒間要標出水池、消毒櫃、保潔櫃等的位置;布草間要標出布草櫃的位置);
(五)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此項在景洪市疾控中心四樓檢驗科登記申請檢測)
(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和程序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5日內書面通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衛生狀況審查。
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於審查完成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交經簽章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告知承諾書後,當場對告知承諾書進行審核。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當場作出和送達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在7日內製作和送達《衛生許可證》。
各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審批。
B. 美容行業衛生許可證怎麼辦理
美容行業衛生許可證辦理需要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去申請,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應當提供的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3、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4、經省衛生廳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5、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設立的衛生管理部門的名稱或所配備的專職衛生管理人員的姓名,衛生管理檔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處置辦法等。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C. 美容院辦衛生許可證應該怎樣辦
法律分析:辦衛生許可證,需要取得健康證,健康證是去正規醫院體檢合格之後才能拿到。
所需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份;
(二)營業場所平面布局圖(須電腦製作並做相應文字說明);
(三)衛生管理制度(崗位衛生責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等,使用集中空調的還應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四)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五)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等復印件;
(六)當年度空氣、公共用品用具檢測報告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八)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及登記表。
去當地的衛生防疫部門申辦《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 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准、資費標准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