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後多長時間做
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傷情穩定後(一般是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後)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作出鑒定結論。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面部摔傷多久能做傷殘鑒定擴展閱讀: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⑵ 受傷之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4.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湖北省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指引(試行)》(2019):
2.傷殘鑒定時機
傷殘等級的鑒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導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導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評定,即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委託人要求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且當事各方均同意的,可在傷者出院後進行傷殘評定,但須書面告知其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
2.1建議在受傷後或傷後30-90日以後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椎體壓縮性骨折大於1/3(不含脊髓損傷);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礙、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損傷等。
2.2建議在受傷後90-180日以後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未行手術的肢體骨折;肢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癒合趨勢良好,未出現骨折延遲癒合、骨髓炎、骨不連等並發症);非穩定性骨盆骨折;面部及體表軟組織損傷後瘢痕;肢體運動功能障礙(不含神經源性損傷);視力障礙、聽力障礙且病情穩定。
2.3建議在受傷後180-270日以後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色素沉著;顱腦損傷或中樞神經損傷後遺智力缺損、精神障礙、持續植物生存狀態、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等;周圍神經損傷;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截癱、大小便失禁等;嚴重肢體軟組織損傷影響肢體功能;脊柱損傷遺有功能障礙;骨折畸形癒合;重度燒傷;性功能障礙;肝功能障礙;腎功能障礙;心功能不全;累及肢體大關節的骨折且明顯影響肢體運動功能的;其他以損傷並發症或後遺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
2.4建議在受傷後270-360日以後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肢體長骨骨折並發骨髓炎,外傷性癲癇,骨不連。
2.5國家有相關技術要求者,應嚴格按規定進行。
⑶ 受傷後多長時間才可以做司法鑒定
一般3個月之後就可以的。有的特殊的可能需要6-12個月。
要看你做什麼司法鑒定,通常分傷情鑒定,傷殘鑒定兩種,傷情鑒定通常出現在刑事案件中,鑒定原則為及時性,需要在發生傷害後立即做,傷殘鑒定要求穩定性,需要等治療終結後且病情相對穩定時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塊。
1、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損、挫傷,不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經治療後根據其治療效果即可作在治療終結後傷殘鑒定。
2、一般的腦外傷、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療三個月以後作鑒定;若腦外傷伴有精神損傷、智力障礙、癲癇均宜治療六個月以後作鑒定。
(3)面部摔傷多久能做傷殘鑒定擴展閱讀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2018年9月,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⑷ 受傷後多久做傷殘鑒定
受傷需要做傷殘鑒定的,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⑸ 一般在受傷後多久才能做傷殘鑒定
一般是治療穩定
沒有太多的變化
人身損害賠償或者是工傷,都需要治療穩定或出院後再申請
⑹ 請問受傷留疤痕,什麼時候能做傷殘鑒定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想做傷殘鑒定,一般為治癒後三個月以內
⑺ 傷後多長時間能做傷殘鑒定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