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女孩面部傷口可以申請什麼賠償
法律規定: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法院觀點:
張某作為年輕女性,基於傷情及其所從事工作的需要,對面部進行瘢痕修復是必要的、合理的,由此發生的瘢痕修復整容費用應予支持。對於張某在美容院內對面部所進行的微整形,由於張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微整形是對面部疤痕所做的必要修復,且費用明顯高於醫院整形科治療費用,因此該微整形所產生的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承擔。對於張某當庭提出的後續治療費問題,鑒於目前尚未產生,張某可待實際產生之後另行起訴。
律師說法:
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費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實踐中如何讓法院支持後續治療中的整容費?
(1)面部形成的瘢痕明顯且確實需要進一步治療及整容修復的,需要有醫院醫囑,醫囑上註明需瘢痕修復治療,最好記錄治療次數和基本治療費用,方便申請鑒定時有據可依。
(2)申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鑒定,無法通過鑒定意見確定的,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