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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面部劃傷4cm怎麼界定

發布時間:2023-05-25 07:44:06

A. 臉部傷口達到4公分 是否構成輕傷

你好,根據2014年最新傷情鑒定標准,應該屬於輕微傷。
5.2.3 輕傷一級 a) : 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一切以法醫全面鑒定為准,你可以先參考下。

B. 臉部4厘米傷口能夠成輕傷嗎

輕傷是屬於人體損傷中的術語,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判定的。面部傷口4cm長度是不構成輕傷的,是屬於輕微傷的范疇。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C. 輕微傷害鑒定標准

1.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2.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4.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人體 輕微傷 鑒定標准》 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准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 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頭頸部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返激源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鉛舉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軀干會陰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漏態出血。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D. 輕微傷怎麼判定

輕微御譽睜傷的判定參考標準是:
頭鎮歲頸部損傷
1、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2、頭皮創。
3、頭部外傷後,確虛如有神經症狀。
本標准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准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拓展資料:
輕傷的參考標準是:
頭頸部損傷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E. 臉部傷口多少公分算輕傷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致人臉部傷口長度超過4.5厘米就構成輕傷二級,或者多個創口長度累計6厘米以上也構成輕傷二級。

1、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2、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5)輕微傷面部劃傷4cm怎麼界定擴展閱讀

肢體損傷

1、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2、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3、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F. 輕微傷等級怎麼劃分標准

輕微傷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進行分級。傷害分輕微傷,輕傷,重傷,致死四個等級的。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
一、鑒定輕微傷標准
1、頭皮擦傷面積在5平方厘米以上;
2、頭皮挫傷;
3、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4、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5、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6、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傷;
8、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9、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等。
二、輕微傷醫葯費賠償規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握衫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信逗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三、安全法對輕微傷規定
1、本標准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3、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4、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5、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6、本標准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1顱腦、脊髓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a)面部軟組織創。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d)眶內壁骨折。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f)耳廓創。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頜骨額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5.3聽器聽力 a)外傷性鼓膜穿孔。b)鼓室積血。c)外傷後聽力減退。
5.4 視器視力 a)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5.5 頸部 a)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 以上。b)頸部擦傷面積4.0cm2以上。c)頸部挫傷面積2.0cm2以上。d)頸部劃傷長度5.0cm以上。
5.6 胸部損 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傷。
5.7 腹部 a)外傷性血尿。
5.8 盆滑皮賣部及會陰 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b)會陰創;陰囊創;陰莖創。c)陰囊皮膚挫傷。d)睾丸或者陰莖挫傷。e)外傷性先兆流產。
5.9 脊柱四肢 a)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c)骨挫傷。d)足骨骨折。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脫位。
5.10 手 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體表a)擦傷面積2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cm2以上。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c)咬傷致皮膚破損。
5.12其他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b)面部Ⅰo燒燙傷面積10.0cm2以上;淺IIo燒燙傷。c)頸部Ⅰo燒燙傷面積15.0cm2以上;淺IIo燒燙傷面積2.0cm2以上。d)體表Ⅰo燒燙傷面積20.0cm2以上;淺IIo燒燙傷面積4.0cm2以上;深IIo燒燙傷。

G. 面部輕微傷鑒定標准

法律主觀:

人體 輕微傷 鑒定標准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寬豎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本標准適用於各級公、檢、滲巧余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標准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 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1. 四肢損傷 (1)手、足骨骨折。 (2)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4)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2. 會陰部和軀幹部損傷 (1)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2) 陰囊、陰莖挫傷。 (3)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5) 外傷後血尿。 (6) 脊柱韌帶損傷。 (7)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8)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9)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10)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3 頭頸部損傷 (1)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2)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cm2以上。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4)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5)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6) 頭皮創。 (7) 頭部叢滾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8) 眼部挫傷。 (9)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10)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1)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2)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3)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4)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5)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6)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8) 涎腺其導管損傷。 4.其他損傷 (1)燙傷達真皮層。 (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4)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5)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A 附加說明 (1) 本標准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2) 兩種接近本標准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3)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4)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60%。

法律客觀: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H. 面部輕微傷的劃分標准

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依據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關於面部輕傷情形有如下列舉式規定,具體情形包括: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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