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臉部留疤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面部疤痕賠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當事人由於人身損害造成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但是未達到傷殘評定標准,有權向責任方提出一定的賠償要求,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後期護理費用,住院期間伙食補助等費用,住院期間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並且根據面部受傷留下疤痕對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影響程度,主張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通過申請醫療鑒定,根據傷情程度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⑵ 面部疤痕賠償標准
一、面部疤痕賠償標準是什麼
1、賠償的標准: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
(7)眼瞼缺損;
(8)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面部疤痕評定的程序是什麼
面部疤痕評定的程序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⑶ 臉上留疤要賠償標准
臉上留疤要賠償標准如下: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明旅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維權程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激槐蘆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明帶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⑷ 面部疤痕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受害人因受到傷害導致面部留疤的,可請求侵權人賠償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經鑒定構成殘疾的,還可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具體賠償標准根據治療實際支出和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