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臉上被人打傷口子6公分屬於輕傷嗎
臉上被人打傷口子長度六公分屬於輕傷。如果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打人者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派出所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傷殘等級鑒定是以病情經治療穩定後為准。傷害案件,應當做傷情鑒定,應及時報警。
法律分析
臉上被人打傷口子六公分屬於輕傷。公安機關受理後會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是否構成輕傷應當進行法醫鑒定,部位不同,要求的傷害面積、長度、深度也不同,應當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鑒定。輕重傷的鑒定,是以傷後當時的創口(深達皮下部分)的長度,或者癒合穩定後的疤痕長度來定傷的,與縫合針的長度無關。只有法醫鑒定的時候才會量創口或疤痕的長度。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㈡ 臉被別人用刀故意劃傷,請問是什麼罪
故意傷人罪。需要鑒定,臉劃傷一般是輕微傷或輕傷,不算重罪,但是如果你堅持要求按刑事案件處理,可以入刑,能不能坐牢不一定。
㈢ 臉上被抓傷,屬於什麼罪行
臉上被抓傷,如果傷比較輕的話屬於尋釁滋事罪,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就屬於故意傷害罪了。
㈣ 故意劃傷他人臉算犯罪嗎
每一個人的生活工作過程當中,都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我們總會遇到許多為難或者委屈的時候,雖然在面對這些情況,是大部分人所選擇的行為有各種各樣,但是在極端憤怒的情況下往往選擇的就是與他人爭吵或者打架,那麼故意劃傷他人臉算犯罪嗎?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㈤ 鬧離婚把老婆臉颳了一刀10厘米長的傷構成什麼罪
故意傷害罪,這個要看算是輕傷還是重傷了,輕傷,3年以下,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
㈥ 故意傷害面部破相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被人戚緩打到破相,如果經過傷情鑒定輕傷以上的,是故意傷害罪。傷情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絕燃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如果經鑒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高宏模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㈦ 被人推倒導致臉部縫針屬於犯罪嗎
被人為推倒,導致臉部縫針,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傷情鑒定結論。
如果被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其冊檔行為已經觸沒沖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構成犯罪無疑。
如果只是鑒定為輕微傷,則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州察亂第43條的規定,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
㈧ 臉部被打腫了屬於故意傷害罪嗎
不一定,需要進行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是臉被打腫應該屬於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達不到故意傷害犯罪的程序,但打人違法,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輕傷是必須由公安機關依據傷情鑒定而得出的,並非依據常人主觀判斷。
㈨ 我讓人臉上砍了一刀,有十厘米長,是輕傷還是重傷
臉上砍了一刀,傷口十厘米長,屬於輕傷一級。
故意傷人至輕傷一級,傷人者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方式如下:
公訴: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自訴: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