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臉部傷殘鑒定一般多久可以鑒定
1、傷殘鑒定一般出院後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鑒定。2、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後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手猜慶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4.6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兆凱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准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5.10.2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畢握積<5%,但≥1%。
⑵ 臉部傷疤癒合一月後可以做鑒定嗎
已經治療終結,可以做鑒定,以臉部傷疤的長度或面積為標准進行鑒定。
⑶ 面部抓傷多久可以做傷情鑒定
如果是做傷殘鑒定,要求傷者在傷後三個月至六個月鑒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面部傷口的長短可以鑒定為輕傷的范圍如下:
1、面部傷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或者頜面部穿透。另外判纖漏頭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
2、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
3、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掘爛,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豎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⑷ 面部疤痕做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表
受傷後的3個月。
⑸ 您好,我想請問車禍造成的面部毀容,傷情鑒定應該在事故發生後多長時間做
鑒定一般傷後病情穩定後就可以鑒定。對於影響容貌的一般傷後90日進行鑒定。
⑹ 請問多久可以做面部瘢痕鑒定
您好,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依據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關於面部輕傷情形有如下列舉式規定,具體情形包括: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昌悶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耐飢彎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肢含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⑺ 面部抓傷多久可以做傷情鑒定
法律分析:這個一般規定是傷情穩定,即出院三個月之後做為好,但是為了及時爭取賠償款,還是在病歷和出院或治療終結的材料出來後,就找鑒定所去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⑻ 疤痕鑒定傷殘要多久可以做
法律分析:成疤痕或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後30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則》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則,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⑼ 臉部疤痕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臉部疤痕直接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標准》十級評定規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傷殘鑒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