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頜骨斷裂和下牙槽神經斷裂能評幾級殘廢
我理解你提的工傷斷三個手問題應是三個手指,若判斷正確,因衡純逗不知三個手指具體缺失情況,我分析應在四級以下,你可參考下列《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自己來劃定:
d)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褲辯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5)上或下唇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癱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咐賣困難3級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f)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 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g)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糟骨損傷長>8cm,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cm、>2cm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h)八級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糟骨損傷長≥6cm,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i)九級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1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cm,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 趾末節缺失;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膈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j)十級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cm2;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肋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一次性補助金標准:(傷殘級別/標准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相乘的月數)
4/18
5/16
6/14
7/12
8/10
9/8
10/6
『貳』 輕傷標准
本標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和法醫學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吳軍、朱廣友、范利華、劉愛陽、張力、周偉、舒永康、鄧振華、肖明松、邱勝冬、鄒志虹、熊平等。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沖仔困國刑散念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准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准。本標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准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戚叢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託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 重傷三級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征
4.3.7 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 輕傷一級
4.4.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4.9 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 外傷後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 外傷性腦梗死
4.4.19 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以上
4.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 顱底骨折
4.5.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神經深支斷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三級
4.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6.10 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系,持續6個月
4.6.12 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13 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 輕微傷一級
4.7.1 頭皮擦傷面積40cm2以上
4.7.2 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cm2以上
4.7.3 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4 頭皮撕脫傷
4.7.5 外傷性頭皮缺損
4.7.6 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7 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 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7.9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10 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 輕微傷二級
4.8.1 頭皮擦傷面積5cm2以上
4.8.2 頭皮下血腫
4.8.3 頭皮創
『叄』 朋友在工地上班,因工傷造成右臉部挫傷8公分口子,面部神經損傷腮腺斷裂。右眼睛閉不嚴實。請問這幾級傷
1、如果你朋友在工地上班,是與某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個傷察禪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早宏原因受傷,即構成工傷,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2、如果你朋友在工地上班屬於僱傭關系,即不是長敗睜塵期固定的勞動關系,應該去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去鑒定傷殘等級。
3、上面兩種情況的傷殘等級標準是不一樣的,賠償也不一樣。
希望能幫到你
『肆』 面目受傷屬於什麼傷
面部受傷有可能屬於重傷,也可能屬於輕傷,也有可能屬於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面部、耳廓
5.2.1 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 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伍』 下頜骨左側斷裂算輕傷嗎
算輕傷的,屬於輕傷二級。
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2.4輕傷二級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面部神經下頜角斷裂算什麼傷擴展閱讀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蘆襲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巧睜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孝嘩歲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陸』 神經損傷做傷殘鑒定會達到什麼級別
神經損傷需知道損傷程度,在傷殘鑒定中心才能鑒定出傷殘等級,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國家工傷鑒定標准中,神經損傷沒有相對應的傷殘等級條款,因此對神經損傷不能直接定級,而是根據神經損傷導致的它所支配的肢體功能障礙程度來定級。如尺神經損傷的定級是根據它所支配的手功能的障礙情況來定級。
因神經損傷在醫學上有一個自然恢復期,一般在6-12個月,所以,要等到自然恢復期結束即傷情基本穩定再鑒定比較合理。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二章鑒定程序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6)面部神經下頜角斷裂算什麼傷擴展閱讀: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分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職工傷情相吻合的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鑒定。
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應當對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柒』 被人打傷下頜骨折鼻樑骨折下巴縫針大牙四顆斷裂屬於多少級傷
被人打傷下頜骨折鼻樑骨折下巴縫針大牙四顆斷裂屬於輕傷一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面部: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森腔嫌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圓橡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此手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捌』 面部神經受損算不算傷殘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兆升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族乎老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頃滾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玖』 臉部傷口多少公分算輕傷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致人臉部傷口長度超過4.5厘米就構成輕傷二級,或者多個創口長度累計6厘米以上也構成輕傷二級。
1、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2、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9)面部神經下頜角斷裂算什麼傷擴展閱讀
肢體損傷
1、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2、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3、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拾』 因工傷傷了面部神經,面部變形,能算幾級傷殘。
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肢敬培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稿畝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歷唯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