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事故面部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是幾個月後做啊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符合上面條件即可以做鑒定,至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終結時間》網頁鏈接也僅僅是作為參考。
『貳』 臉部疤痕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臉部疤痕直接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標准》十級評定規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傷殘鑒定標准
『叄』 疤痕鑒定傷殘要多久可以做
法律分析:成疤痕或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後30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則》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則,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肆』 面部留疤痕的評殘標準是多少一定是要半年做鑒定嗎
按傷殘鑒定的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准》,符合: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是可以評為傷殘十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