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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開放性外傷保險疾病寫什麼

發布時間:2023-04-06 00:39:26

① 保險中40種輕症疾病包括哪些

1.非危及生命的惡性病變

被保險人經組織病理學檢查被明確診斷出以下惡性病變,並接受了相應的治療。(1)原位癌,指惡性細胞局限於上皮內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潤周圍正常組織的癌細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須經對固定活組織的組織病理學檢查明確診斷。被保險人必須己經接受了針對原位癌病灶的積極治療;

(3)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 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 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 TNM 分期為 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惡性腫瘤」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 不典型的急性 心肌梗塞

指被臨床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並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療,雖然未達到重大疾病「急性 心肌梗塞」的給付標准,但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

(2) 心電圖有損傷性的 ST 段改變但未出現病理 Q 波。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我們僅對「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兩種輕症 中的一種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後斗燃,對剩餘一種輕症疾病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3 輕微腦中風

指被保險人確實發生了腦血管的突發病變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頭顱斷層 掃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對應病灶,確診為腦出血、腦栓 塞或腦梗塞,在疾病確診 180 天後仍然遺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肌力 III 級或 III 級以 下的運動功能障礙。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腦中風後遺症」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4 冠狀動脈介入 手術(非開胸 手術)

指為了治療明顯的冠狀動脈狹窄性疾病,配銷畢首次實際實施了冠狀動脈球囊擴張成形術、冠 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切除術或者激光冠狀動脈成形術。培芹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 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 任。 我們僅對「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兩種輕症 中的一種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後,對剩餘一種輕症疾病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5 腦垂體瘤、腦 囊腫、腦血管 瘤

指經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 學檢查被確診為下列病變,並已經實施了手術或放射治療。 (1) 腦垂體瘤; (2) 腦囊腫; (3) 腦血管瘤。

6 特定的慢性肝 功能衰竭失代 償期

指被臨床診斷為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雖然未達到重大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償期」的給付標准,但滿足下列任意兩個條件:

(1) 持續性黃疸;

(2) 腹水;

(3) 肝性腦病;

(4) 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7 聽力嚴重受損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 7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或聽覺誘發電 位檢測等證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 3 周歲以上,並且需提供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報 告。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雙耳失聰」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8 視力嚴重受損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此病症理賠時,未達到重大疾病 「雙目失明」的情況下,但若雙眼中較好眼滿足下列任意一個條件,我們將按約定給付 輕症疾病保險金: (1) 矯正視力低於 0.1(採用國際標准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2) 視野半徑小於 20 度。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雙目失明」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9 中度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一肢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但未達到重大疾病「癱瘓」的標 准。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後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後,每肢三大 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癱瘓」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0 心臟瓣膜介入手術

指為了治療心臟瓣膜疾病,首次實際接受了非開胸的經胸壁打孔內鏡手術或經皮經導管 介入手術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手術。 實施開胸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手術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1 特定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傷害,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並且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 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上肢或下肢)的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2) 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3) 實際接受了全麻下顱骨切開顱內血腫清除術(顱骨鑽孔術除外)。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顱腦損傷」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2 較小面積的 III 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大於全身體表面積的 10%但小於 20%。體表面積 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Ⅲ度燒傷」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3 早期運動神經元病

指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 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運動神經元病」重大疾 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4 主動脈內手術

指為了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經皮經導管進行的動脈內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實施開胸或開腹主動脈手術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5 早期心肌病

指被保險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且須滿足下 列全部條件: (1) 導致心室功能受損,其受損程度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Ⅲ級; (2) 左室射血分數 LVEF<35%; (3) 原發性心肌病的診斷必須由醫院專科醫生確認,並提供超聲心動圖檢查報告。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心肌病」重大疾病保險 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6 1 型糖尿病並發腎病

指臨床被診斷為 1 型糖尿病,且因該病症導致糖尿病腎病,出現下列任意一種情況且持 續 180 天以上: (1) 血肌酐(Scr)值大於 5mg/dl; (2) 肌酐清除率(Ccr)小於 25ml/min; (3) 腎小球濾過率(GFR)小於 25ml/min。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1 型糖尿病及其並發症」重 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我們僅對「1 型糖尿病並發腎病」、「慢性腎功能衰竭」兩種的一種承擔保險責任,給 付保險金後,對剩餘一種輕症疾病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17 單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一個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干端)以上完全性斷 離。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多個肢體缺失」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18 頸動脈血管成形術或內膜切除術

指為治療頸動脈狹窄性疾病,已經實施了頸動脈血管形成術或內膜切除術。須由頸動脈 造影檢查證實一條或以上頸動脈有超過管徑 50%或以上的狹窄。頸動脈內膜切除術適用 於:有單側頸動脈系統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以及有單側頸動脈系統 TLA 發作症狀等。 此病症須有專科醫生明確診斷,同時必須實施了下列手術之一: (1) 頸動脈內膜切除術; (2) 血管介入手術,例如血管成形術及/或進行植入支架或動脈粥樣瘤清除術。

19 肝葉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至少一整葉肝臟切除。 因酒精或者濫用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亂和/或者因捐贈肝臟而所需的肝臟手術均不在 保障范圍內。

20 心臟起搏器植入

指因嚴重心律失常而確實已經實施植入永久性心臟起搏器的手術。須提供完整病歷資料 及手術記錄,診斷及治療均須在專科醫生確認屬醫療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由於心臟再同步化治療而實施的植入心臟起搏器包括在保障范圍內。

21 中度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在腦炎或腦膜炎確診 180 天後仍存在自主活動能力部分喪 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2所列之「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2 中度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阿爾茨海默病」導致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以下情況不在保障范圍內: (1) 存在酒精濫用、葯物濫用或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情況下的痴呆; (2)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阿爾茨海默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3 中度帕金森氏病

指患有帕金森氏病,且在疾病確診 180 天後,仍存在以下全部情形: (1) 葯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症不在保障范圍內。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帕金森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4 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 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II 級,但尚未達到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 25mmHg,但尚未超過 30mmHg。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重 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5 中度重症肌無力

指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為重症肌無力,且在疾病確診 180 天後,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 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兩項。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全身型重症肌無力」重大疾 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6 中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指根據美國風濕病學院的診斷標准,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表現為關節嚴重變形,侵犯至少兩個主要關節或關節組(如:雙手(多手指)關 節、雙足(多足趾)關節、雙腕關節、雙膝關節和雙髖關節); (2) 已經達到類風濕性關節炎功能分級Ⅲ級以上的功能障礙(關節活動嚴重限制,不 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動)。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重大 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7 中度潰瘍性結腸炎

指伴有致命性電解質紊亂的急性暴發性潰瘍性結腸炎,病變累及全結腸,表現為嚴重的 血便和系統性症狀體征,經由內窺鏡檢查證實該疾病侵犯全部結腸及直腸,活體切片檢 查證實為潰瘍性結腸炎,且專科醫生連續以系統性免疫抑制劑或免疫調節劑持續治療最 少 90 天。 其他種類的發炎性結腸炎,只發生在直腸的潰瘍性結腸炎均不在保障范圍內。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潰瘍性結腸炎」重大疾 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8 輕度面部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面部表面積的 30%或者 30%以上。體表面積 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面部總面積不包括發部和頸部。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面部燒傷」重大疾病保 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29 心包膜切除術

指為治療心包膜疾病,實際實施了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須的心包膜切除術。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慢性縮窄性心包炎」重 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30 特定周圍動脈

疾病的血管介 入治療 指為治療一條或者一條以上的下列動脈狹窄而實施的血管介入治療: (1) 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動脈; (2) 腎動脈; (3) 腸系膜動脈。 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經血管造影術證實一條或者一條以上的上述動脈狹窄達到 50%或者以上; (2) 對一條或者一條以上的上述動脈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療,如血管成形術及/或者進 行植入支架或者動脈粥樣樣瘤清除手術。 上述診斷及治療均須在我們認可的醫院內在專科醫生認為屬醫療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31 慢性腎功能衰竭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須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GFR 25%; (2) Scr> 5mg/dl 或>442umol/L; (3) 持續 180 天。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 任。 我們僅對「1 型糖尿病並發腎病」、「慢性腎功能衰竭」兩種中的一種承擔保險責任, 給付保險金後,對剩餘一種輕症疾病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32 肺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須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且 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於 1 升; (2) 殘氣容積占肺總量(TLC)的 50%以上; (3) PaO 2<60mmHg。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慢性呼吸衰竭」重大疾 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33 腎臟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腎臟嚴重損害,實際實施了至少單側全腎的切除手術。 下列情況不在保障范圍內: (1) 部分腎切除手術; (2) 因惡性腫瘤進行的腎切除手術; (3) 作為器官捐獻者而實施的腎切除手術。

34 單側肺臟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肺部嚴重損害,實際實施了單側全肺切除手術。 下列情況不在保障范圍內: (1) 肺葉切除、肺段切除手術; (2) 因惡性腫瘤進行的肺切除手術; (3) 作為器官捐獻者而實施的肺切除手術。

35 雙側卵巢或睾丸切除術

指為治療疾病實際實施了經腹部切開或腹腔鏡進行的雙側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術。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圍。

36 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

指為治療反復肺栓塞發作,抗凝血療法無效,實際實施了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 情況下進行的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

37 因腎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腎上腺

指因腎上腺皮質腺瘤所導致的醛固酮分泌過多而產生的繼發性惡性高血壓,實際實施了 專科醫生認為是醫學上必需的情況下進行的腎上腺切除術治療。

38 植入大腦內分流器

指為緩解已升高的腦脊液壓力而實際實施了在腦室進行分流器植入手術。診斷及治療均 須在由腦神經科專科醫生認為是醫療必需的情況下進行。

39 中度脊髓灰質炎

指患有脊髓灰質炎,導致運動功能損害或呼吸無力,須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且疾病確 診 180 天後,仍遺留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 一項或兩項。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脊髓灰質炎」重大疾病 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40 中度肌營養不良症

指肌肉變性病變,導致與神經系統無關的骨骼肌肉對稱地進行性無力和萎縮,須由專科 醫生明確診斷,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肌肉活檢的病理學診斷符合肌營養不良症的肌肉細胞變性、壞死等陽性改變; (2) 疾病確診 180 天後被保險人自主生活能力部分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 對於在確診時疾病程度已經符合本主險合同附錄 2 所列之「嚴重肌營養不良症」重大疾 病保險金給付標準的,我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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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平安意外險申報流程里有一個要填疾病名稱的怎麼寫

疾病名稱就寫:某某地方骨折或者某某地方外傷

③ 保險報案皮膚裂傷屬於什麼疾病名稱

皮膚裂傷是皮膚開放性損傷的統稱,包塊劃傷,割傷以及撞擊所致開裂損傷。不限定具體部位。

④ 疾病編碼s1.301是什麼意思

疾病編碼s1.301代表:耳廓開放性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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