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臉部傷疤傷殘鑒定標准
"工傷面部十級傷殘標准為:「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大於2平方厘米」;超過的從九級、八級靠(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的為准)。 先按規定程序申請工傷認定(含配套傷殘等級鑒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保工傷保險的,賠償和工傷待遇由其全額負擔。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面部傷殘鑒定標准可以參考毀容等級來鑒定的,內容如下:
一級
1.面部重度毀容,同 時伴有二級傷殘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二級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三級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 ≥2/3並有中度毀容
四級
1.面部中度毀容
2.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五級
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六級
1.面部重度異物 色素沉著或脫失
2.面部瘢痕或植 皮≥1/3
3.全身搬痕面積 ≥40%
4.撕脫傷後頭皮 缺失1/5以上
5.女性兩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七級
1.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二項者
2.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250px2
3.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4.全身瘢痕面積≥ 30%
5.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6.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八級
1.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燒傷植皮≥1/5
3.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4.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5.全身瘢痕面積≥20%
6.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7.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九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2.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3.面部有≥200px2或三處以上≥25px2的瘢痕
4.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積
『貳』 工傷十級傷殘的認定標准
受了工傷的職工一般都要對工傷進行鑒定,看看屬於哪一等級的工傷,這樣才能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和。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工傷鑒定標準是什麼,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十級工傷與鑒定標准
以下51種情況之一者,可以認定為十級工傷或職業病。
(1)顱骨缺損9~24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癱痕面積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以外,節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強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和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平方厘米,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平方厘米;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脅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復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復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復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叄』 工傷鑒定標准規定標准
工傷鑒定標准:例如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_的,可認定為工傷十級。而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符合評殘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_;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肆』 面部傷殘鑒定標准
面部傷殘鑒定的標準是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伍』 毀容傷殘鑒定標準的部位
法律分析:工傷面部十級傷殘標准為:「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大於2平方厘米」;超過的從九級、八級靠(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的為准)。 先按規定程序申請工傷認定(含配套傷殘等級鑒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保工傷保險的,賠償和工傷待遇由其全額負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陸』 工傷十級鑒定標准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註: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註: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塵肺II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註: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但<20 cm2(註: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註: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註::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註: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f)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並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g)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h)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i)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j)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綜上可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被分為了十級的,當然在進行具體鑒定的時候會根據工傷職工的實際傷殘程度作出鑒定。要是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重新鑒定
『柒』 工傷傷殘鑒定標准2022
一、一級工傷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二、二級工傷鑒定標准二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三、三級工傷鑒定標准三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四、四級工傷鑒定標准三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五、五級工傷鑒定標准五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六、六級工傷鑒定標准六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七、七級工傷鑒定標准七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八、八級工傷鑒定標准八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九、九級工傷鑒定標准九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
十、十級工傷鑒定標准十級工傷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捌』 工傷國家鑒定標准十級中的第三條是什麼意思
工傷國家鑒定標准十級中的第三條是: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意思是全身瘢痕面積小於5%,但大於1%
『玖』 毀容傷殘鑒定標准有哪些
工傷面部毀容鑒定標准分為一級到十級。如果受傷職工的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的沉著或者是脫失大於二平方厘米;全身的瘢痕的面積超過百分之一不超過百分之五可以認定為十級工傷。如果造成了發際邊緣的瘢痕性禿發或者是其它部位的禿發,需要戴假發的;全身的瘢痕占體表的面積大於等於百分之五;面部有大於等於八平方厘米或者是三處以上的大於一平方厘米的瘢痕的可以認定為九級傷殘。
法律法規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1、面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引起瘢痕攣縮,造成口、鼻、眼瞼、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2、頭皮損傷致使眼瞼畸形,或耳廓缺損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3、面部損傷後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條索狀瘢痕長於5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4、面神經損傷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癱瘓;
5、面部損傷後留有大面積細小瘢痕或者大面積色素沉著致使容貌醜陋;
6、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致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和面容。
7、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²以上。
8、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²以上。
9、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等。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拾』 《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是什麼意思
1、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的意思是如果骨折接上後,其功能沒有受到影響,和原來一樣。
2、環指末節指骨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構成工傷十級。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0)工傷面部脫失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勞動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