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頜面部外傷和頜面損失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3-01-20 13:58:33

Ⅰ 口腔頜面外傷臨床治療屬於臨床畢業論文嗎

口腔頜面外傷臨床治療屬於臨床畢業論文,這是臨床的內外科劃分的,劃分為外科,內科,口腔屬於內科。所以對於口腔和面外傷臨床治療,它屬於一種新型的治療方式和治療方法。

Ⅱ 把人打成什麼樣才算輕傷說詳細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Ⅲ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下面是我整理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歡迎大家閱讀!

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法醫學會提出,全國刑事技術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國法醫學會、公X部五局。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寧錦、常林、張鳳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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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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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則

2.1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提供評定依據。

2.2鑒定原則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3鑒定人

應當由法醫師職稱以上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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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

3.2臨床治療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醫院、診所進行的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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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頭部損傷

4.1頭皮血腫

4.1.1頭皮下血腫 10日~15日

4.1.2帽狀腱膜下血腫或骨膜下血腫范圍較小,經加壓包紮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狀腱膜下血腫或骨膜下血腫范圍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壓包紮者 25日~60日

4.2頭皮裂傷

4.2.1鈍器創口長度≤150px、銳器創口累計長度≤200px 30日

4.2.2鈍器創口長度>150px、銳器創口長度>200px 45日~60日

4.3 頭皮撕脫傷

4.3.1撕脫面積≤500px2 60日~90日

4.3.2撕脫面積>500px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徵象 90日~120日

4.3.3撕脫面積>500px2,伴有失血性休克徵象 90日~120日

4.4 頭皮缺損

4.4.1頭皮缺損≤250px2 30日~60日

4.4.2頭皮缺損>250px2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5 顱蓋骨骨折

4.5.1顱蓋骨線狀骨折 30日~60日

4.5.2顱蓋骨凹陷骨折/多發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術整復者 90日

4.5.2.2需手術整復者 120日

4.6 顱底骨

4.6.1顱底骨折,無腦脊液漏和神經損傷 60日

4.6.2顱底骨折,有腦脊液漏,未經手術自愈者 90日

4.6.3顱底骨折,有腦脊液漏和神經損傷,需手術者 120日

4.7 閉合型顱腦損傷

4.7.1輕型

4.7.1.1損傷當時無意識障礙,有主訴症狀,但神經系統檢查無客觀體征 30日

4.7.1.2損傷當時有意識障礙,伴有逆行性遺忘,無顱骨骨折,無神經系統定位體征,但有主訴症狀 60日

4.7.1.3損傷致顱骨骨折,神經系統檢查無定位體征,頭顱CT無腦實質損害,但有主訴症狀,腦電圖有輕度異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4.7.3重型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7.4嚴重型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8開放型顱腦損傷

4.8.1開放型顱腦損傷不伴有神經系統體征者 30日~90日

4.8.1開放型顱腦損傷伴有神經系統體征者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顱腦損傷並發症及後遺症

4.9.1顱骨缺損,需行顱骨修補術者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2顱腦損傷出現癲癇者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3外傷性智力損傷者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4外傷性頸內動脈海綿竇炎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5化膿性頭皮感染及顱骨骨髓炎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6化膿性腦膜炎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7腦膿腫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8顱腦損傷後功能性障礙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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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面部損傷

5.1.1眼瞼損傷

5.1.1.1眼瞼血腫 15日

5.1.1.2眼瞼裂傷,不伴有其它症狀 20日~30日

5.1.1.3眼瞼裂傷致眼瞼閉合不全,上瞼下垂 30日

5.1.1.4眼瞼損傷致或眼瞼內、外翻需行手術治療 90日

5.1.2眼肌損傷(包括直接損傷或外傷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淚器損傷

5.1.3.1淚小管、淚囊、淚腺損傷 30日~45日

5.1.3.2鼻淚管損傷,無手術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鼻淚管損傷,有手術指征者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4結膜損傷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後遺瞼球粘連伴眼球運動障礙 45日~60日

5.1.5角膜損傷

5.1.5.1角膜損傷無後遺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損傷伴嚴重後遺症需行角膜移植術 60日~90日

5.1.5.3角膜損傷伴嚴重後遺症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6虹膜睫狀體損傷

5.1.6.1外傷性虹膜睫狀體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離斷 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 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術 60日~90日

5.1.6.5睫狀體脫離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7鞏膜裂傷

5.1.7.1單純鞏膜裂傷 45日~60日

5.1.7.2角鞏膜裂傷,伴眼內容物脫出 120日

5.1.8晶狀體損傷

5.1.8.1晶狀體脫位 60日~90日

5.1.8.2外傷性白內障 120日

5.1.9玻璃體出血或需行玻璃體切割術 120日

5.1.10眼底損傷

5.1.10.1視網膜震盪、出血 30日

5.1.10.2視網膜脫離或脈絡膜脫離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10.3黃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外傷性視網膜病變 90日

5.1.11視神經損傷 90日

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外傷性青光眼 30日~180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膿性眼內炎 90日~180日

5.1.15眼球後血腫 60日

5.1.16眼球內異物或眼眶內異物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術治療的 90 日

5.1.17.2需手術治療的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5.2耳部損傷

5.2.1耳廓損傷

5.2.1.1耳廓鈍挫傷致耳廓血腫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傷、耳廓切割傷 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損或全部離斷 15日~30日

5.2.1.4化膿性耳廓軟骨膜炎 45日~60日

5.2.2外耳道損傷

5.2.2.1單純性外耳道損傷 30日

5.2.2.2外耳道損傷合並乳突損傷或下頜骨損傷 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補術的 30日~60日

5.2.4聽骨鏈損傷

5.2.4.1聽骨脫位、骨折 60日

5.2.4.2聽骨鏈斷裂需行手術治療的 90日~120日

5.2.5內耳損傷

5.2.5.1迷路震盪 90日

5.2.5.2內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

5.3鼻部損傷

5.3.1鼻部皮膚裂傷、鼻翼缺損 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線狀骨折 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術治療的 60日

5.3.3鼻竇損傷 90日

5.4頜面部損傷、口腔損傷

5.4.1頜面部皮膚擦傷、挫傷 15日~20日

5.4.2頜面部皮膚裂傷

5.4.2.1創口長度累計≤87.5px 15日~30日

5.4.2.2創口長度累計>87.5px 20日~45日

5.4.2.3頜面部穿通傷 30日~45日

5.4.3上、下頜骨骨折

5.4.3.1單純性線狀骨折 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4顴骨、顴弓骨折

5.4.4.1單純性線狀骨折 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5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牙齒損傷

5.4.6.1牙齒脫落或折斷 30日~45日

5.4.6.2需復位固定的 90日

5.4.7顳頜關節損傷 60日~90日

5.4.8舌損傷 45日

5.4.9腮腺損傷 90日

5.4.10面神經損傷 120日

5.4.11三叉神經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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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頸部損傷

6.1 頸部皮膚裂傷 15日

6.2 咽部損傷 30日

6.3 喉損傷

6.3.1 喉挫傷不伴有軟骨骨折 15日

6.3.2 喉切割傷 30日~60日

6.3.3喉損傷伴有軟骨骨折 90日

6.3.4喉燙傷或燒灼傷 90日

6.4 食管、氣管損傷

6.4.1挫傷 60日

6.4.2裂傷 120日

6.4.3燒灼傷 120日

6.5 甲狀腺損傷

6.5.1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傷 60日

6.5.2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傷 120日

6.5.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傷 180日

6.5.4伴有喉返神經損傷 180日

6.6 甲狀旁腺損傷

6.6.1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傷 60日

6.6.2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傷 120日

6.6.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傷 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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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胸部損傷

7.1 胸部軟組織損傷

7.1.1皮膚擦、挫傷 10日~15日

7.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30日

7.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40日

7.1.4胸壁異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處骨折 30日~40日

7.2.2 多根、多處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90日

7.4 氣胸

7.4.1小量(肺壓縮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中量(肺壓縮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大量(肺壓縮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積血500ml以下) 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積血500ml~1500ml) 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積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

7.6 肺損傷

7.6.1肺挫傷 30日~45日

7.6.2肺裂傷行肺修補術 70日

7.6.3肺葉切除 90日

7.6.4一側全肺切除 120日

7.6.5肺爆震傷 70日

7.6.6肺內異物存留或肺內異物摘除術後 70日

7.7 食管損傷 90日

7.8 氣管、支氣管損傷

7.8.1氣管、支氣管損傷進經保守治療恢復 60日

7.8.2氣管、支氣管損傷需手術治療的 90日

7.9 心臟損傷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7.10 胸內大血管損傷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7.11 胸導管損傷 70日~90日

7.12 縱膈氣腫、縱膈膿腫、縱膈炎 90日

7.13膈肌損傷

7.13.1外傷性膈疝 120日

7.13.2 膈肌破裂 90日~120日

7.14乳房損傷 30日~40日

7.15 外傷性窒息 60日~90日

7.16長管狀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綜合征 90日

7.17 胸部損傷致膿胸或肺膿腫 90日~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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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腹部損傷

8.1 腹部軟組織損傷

8.1.1皮膚擦、挫傷 15日~30日

8.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30日

8.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60日

8.1.4胸壁異物存留 60日

8.1.5腹部穿通傷行剖腹探查術未見臟器損傷 60日

8.2 肝臟損傷

8.2.1 經保守治療 60日

8.2.2需行修補術一側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損傷

8.3.1經保守治療 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術 90日

8.3.3延遲性脾破裂 120日

8.4 胰腺損傷

8.4.1胰腺挫傷 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補術 90日~18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術或全胰腺切除術 100日~180日

8.4.4胰腺假性囊腫 90日~180日

8.5 腎損傷

8.5.1挫傷 30日

8.5.2破裂 90日

8.6胃、腸、膽等空腔臟器損傷

8.6.1對空腔臟器損傷行修補術 60日

8.6.2對空腔臟器損傷行部分切除術 90日

8.7 輸尿管、膀胱損傷

8.7.1 輸尿管、膀胱損傷 90日

8.7.2尿道損傷若遺有尿道狹窄需手術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輸卵管、卵巢、子宮損傷 90日

8.9腹膜後血腫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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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脊柱、骨盆部損傷

9.1 脊柱骨折 120日

9.2 椎間關節脫位 60日

9.3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120日

9.4脊髓損傷

9.4.1脊髓震盪 60日

9.4.2脊髓挫傷、脊髓壓迫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穩定型骨折 90日~120日

9.5.2 骨盆不穩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

9.5.3 骨盆骨摺合並尿道損傷,遺有尿道狹窄,不需手術修復 180日

9.5.4 骨盆骨摺合並尿道完全性損傷,需手術治療 270日

9.6 陰X損傷

9.6.1挫傷 30日

9.6.2脫位 60日

9.6.3斷裂或缺損 90日

9.7 陰囊損傷

9.7.1陰囊血腫、鞘膜積血 60日

9.7.2陰囊撕裂傷 60日

9.8 睾丸損傷

9.8.1睾丸挫傷或脫位 60日

9.8.2 一側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陰裂傷、缺損 60日

9.10 陰道損傷 60日

9.11 外傷性流產、早產 60日

--------------------------------------------------------------------------------

10、肢體損傷

10.1肢體軟組織損傷

10.1.1皮膚擦、挫傷 15日

10.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

10.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

10.2骨折

10.2.1鎖骨骨折 70日

10.2.2肱骨外科頸骨折 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肱骨幹骨折 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鷹嘴骨折 90日

10.2.7尺骨幹或橈骨幹單骨折 90日

10.2.8尺橈骨雙骨折 120日

10.2.9橈骨遠端骨折 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腕骨骨折 130日

10.2.12股骨頸骨折 270日~365日

10.2.13股骨粗隆間骨折 180日~270日

10.2.14股骨幹骨折 120日

10.2.15髕骨骨折 120日

10.2.16脛腓骨骨折 120日

10.2.17踝部骨折 120日

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

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關節脫位 60日

10.4關節韌帶損傷 70日

10.5主要肌腱斷裂 60日

10.6肢體離斷 90日

10.7斷肢(指、趾)再植術後 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

10.8周圍神經損傷

10.8.1臂叢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2尺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3橈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4正中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5脛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6腓總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7腓總神經的主要分支損傷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損傷

10.9.1四肢主要血管損傷 30日~45日

10.9.2 四肢主要血管損傷伴有嚴重感染或肢端出現缺血症狀、體征或肢端壞死 90日~120日

--------------------------------------------------------------------------------

11、其它損傷

11.1燒燙傷

11.1.1輕度 30日~45日

11.1.2中度 70日

11.1.3重度 120日

11.1.4特重度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11.2凍傷

11.2.1局部凍傷

Ⅰ度 15日

Ⅱ度 30日

Ⅲ度 60日

Ⅳ度 140日

11.2.2全身凍傷 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

11.3其它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損傷參照有關條款

11.4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損傷致異物存留在腦、心等重要器官內 90日

11.6皮下軟組織出血達全身體表面積的30%以上 90日

11.7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90日



;

Ⅳ 都什麼傷能構成輕傷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1]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4)頜面部外傷和頜面損失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輕傷量刑標准:

《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 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Ⅳ 十級傷殘的標準是什麼

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十級傷殘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其具體劃分標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5)頜面部外傷和頜面損失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條文,」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准和計算期限。

1、計算標准: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准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准,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2)計算標準的變化

(a)舍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准,改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b)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c)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d)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准。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

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准,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3、計算期限

(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為標准。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a)《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b)《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c)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沖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3、關於多等級傷殘的計算

(1)所謂等級傷殘,就是多個傷殘。比如某人上肢為9級,下肢為8級,腹部為10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附錄B中,列出了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計算公式,這個公式是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來計算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Ia,i )( Ia≤10%,I =1,2,3……n,多處傷殘)。在這個公式後,附錄B是這樣讓我們理解公式運用的:

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指賠償責任系數,即事故責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況,交通事故責任中對賠償義務主體的責任包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

這五種責任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負擔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這也就是說0≤C1≤1(即0%≤C1≤100%)實際表達的意思就是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指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這句話的含義指受害人有多處傷害的,以其最重傷害所對應殘級賠償指數(即拾級傷殘賠償10%、玖級傷殘賠償20%、捌級傷殘賠償30%……余類推)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Ia,i)≤100%。

(2) 舉例:2011年傷者龔某某(63歲)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一案〔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3135號〕,尤學律師作為龔某某的代理人,提出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傷殘為二個八級;

因此傷殘賠償金=16065元×17年×100%×(30%+4%)。這里C是傷殘賠償金,Ct是傷殘賠償總額為273105元(16065元×17年),C1指賠償責任系數為100%(因為龔某某無責任);

Ih是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為30%,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4%。最終法院採納了尤學律師的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金為92855.7元=16065元×17年×100%×(30%+4%)。

網路—十級傷殘

網路—殘疾賠償金

Ⅵ 口腔執業醫師考點:口腔頜面外科病史記錄及檢查

導語:口腔頜面外科基本知識及基本技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操作是正確進行臨床醫療實踐的重要基礎和科學依據,基本知識的掌握程度與基本操作正確、熟練與否,是保證疾病治療質量和成敗的關鍵。

病案是指病人在門診、急診、留觀及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資料的總稱。病案是病人病情及醫師進行醫療過程的如實反映,是醫師進行醫療工作的依據,是醫、教、研、防工作的重要醫學信息資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醫療文件。高質量的病案乃是訓練有素的標志,不僅體現撰寫醫師的學術水平和工作態度,而且代表科室、醫院科學管理的水平。

一、門診病案

口腔頜面外科門診病員占絕大多數,因此應寫好門診病案。力求內容完整、簡明扼要、重點突出、文字清晰易辨、葯名拼寫無誤、撰寫門診病案記錄應注意以下各點:

(一)門診病案項目要求

姓名、性別、年齡、婚姻、職業、出生地、民族(國籍)、戶口/居住地址、電話、工作單位與電話、過敏葯物名稱及就診日期與診斷。

1.門診病案封面必須逐項填寫。

2.每次應診必須完整填明就診日期(危急病人更須加註時、分)和就診科室,若病人先後就診兩個以上科室,則各科分別填寫就診日期和科別。

3.完整的門診病史均應包括以下各項內容:①主訴;②病史;③體格檢查;④實驗室檢查;⑤初步診斷;⑥處理意見;⑦醫師完整簽名等部分,可不必逐項列題。

(二)撰寫基本要求

1.初診病史

(1)主訴:為患者就診要求解決的主要問題。字數應精簡,但應包括時間、性質、部位及程度,但對某些疾病,例如要求行整復術者則不一定強求以上形式,直述其要求即可。病員如有兩種以上的主訴,應記錄其最主要者,其他次要的主訴,可以選擇性地簡單記述。

(2)病史:要突出主訴、發病過程、相關陽性症狀及有鑒別診斷價值的症狀表現。同住院病史要求。

(3)體格檢查:以口腔頜面部檢查為主。如有全身性疾病,應做必要的體檢,如心臟聽診、血壓測量等,並記錄檢查結果。基本同住院病史中的專科檢查。

(4)實驗室檢查:要詳細摘錄以往及近期的實驗室檢查或特殊檢查結果,以資比較或引用。

(5)診斷:應按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嚴格區分確定的/不確定的或尚待證實的診斷。

(6)處理意見:包括下列內容之一或數項。①提出進一步檢查的項目(及其理由);②治療用葯(葯名、劑型、劑量規格、總量、給葯方法、給葯途徑);③隨即(立即)會診或約定會診申請或建議;④其他醫療性囑咐;⑤病休醫囑。

(7)醫師簽名要求簽署與處方權留跡相一致的全名。實習醫師應有上級醫師簽名,以示負責。

2.復診病史

(1)復診病史的必需項目與撰寫要求原則上與初診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個月以上復診者原則上按初診病人處理,但可適當簡化(例如:可在一開始即提明原先確定的診斷)。

(3)一般復診病史須寫明:①經上次處理後,病人的症狀、體征和病情變化情況及療效;②初診時各種實驗室或特殊檢查結果的反饋(轉錄);③記載新出現的症狀或體征(包括治療後的不良反應);④根據新近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診療步驟和處理意見;⑤補充診斷、修正診斷或維持原有的診斷;⑥醫師簽名。

(4)對於診斷已十分明確,治療已相對固定,病情已基本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門診復診病史內容包括:①前已明確的主要診斷;②本次就診的主要臨床情況(症狀、體征、治療不良反應等),簡述重要實驗室檢查結果;③處方記錄及醫師簽名。

二、口腔頜面外科臨床檢查

對於口腔頜面外科病員,除應作全身系統的檢查外,還需作全面的專科檢查。通過詳細的病史詢問和全面、正確的檢查,多數疾病可獲得正確的診斷。

(一)一般檢查

1.口腔檢查

(1)口腔前庭檢查依次檢查唇、頰、牙齦粘膜、唇頰溝以及唇頰系帶情況。注患有無顏色異常、瘺管、潰瘍或新生物,腮腺導管乳頭有無異常(紅腫、溢膿等)。

(2)牙齒及咬合檢查檢查時常需結合探診和叩診以檢查牙體硬組織、牙周和根尖周等情況,如有無齲壞、缺損、探痛、叩痛及牙齒松動等。

檢查張口度情況,以確定其是否張口受限,並分析影響張口運動的因素。

(3)固有口腔及口咽檢查依次檢查舌、齶、口咽、口底等部位的顏色、質地、形態和大小。注意有無潰瘍、新生物和缺損畸形。注意觀察舌質和舌苔變化。舌、軟齶、齶垂(懸雍垂)、舌齶弓、咽齶弓的運動更具臨床意義;必要時還應檢查舌的'味覺功能,咽側壁、咽後壁以及齶咽閉合情況是否異常。檢查口底時應注意舌系帶和下頜下腺導管開口等情況。

對唇、頰、舌、口底、頜下區的病變,可行雙手口內外合診進行檢查,以便准確地了解病變的范圍和性質。雙合診可用一手的拇、示指,或雙手置於病變部位的上下或兩側進行。前者適用於唇、舌部的檢查,後者則在口底、頜下檢查時常用。雙合診應按“由後往前走”的順序進行。

2.頜面部檢查

(1)表情與意識神態檢查

(2)外形與色澤檢查觀察與比較頜面部的外形,左右是否對稱,比例是否協調,有無突出和凹陷。頜面部皮膚的色澤、質地和彈性變化對診斷某些疾病有重要意義。

(3)面部器官檢查面部器官(眼、耳、鼻等)與頜面部某些疾病關系密切,應同時檢查。

(4)病變部位和性質

(5)語音及聽診檢查

3.頸部檢查

(1)一般檢查觀察頸部外形、色澤、輪廓、活動度是否異常,有無腫脹、畸形、斜頸、潰瘍及瘺管。

(2)淋巴結檢查檢查頜面、頸部淋巴結,對口腔頜面部炎症及腫瘤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具有重要意義。檢查時患者取坐位,檢查者應站在其右方(前或後),患者頭稍低,略偏向檢查側,以使皮膚、肌肉鬆弛便於觸診。檢查者手指緊貼檢查部位,按一定順序,由淺入深,滑動觸診。一般的順序為:枕部、耳後、耳前、腮腺、頰、頜下、頦下;順胸鎖乳突肌前後緣、頸前後三角、直至鎖骨上凹,仔細檢查頸深、淺淋巴結,頸部淋巴結的所在部位和引流方向。觸診檢查淋巴結時應注意腫大淋巴結所在的部位、大小、數目、硬度、活動度、有無壓痛或波動感及與皮膚或基底部有無粘連等情況。

4.顳頜關節檢查

(1)外形與關節動度檢查

(2)咀嚼肌檢查

(3)下頜運動檢查

(4)關系檢查:檢查病員咬合關系是否正常、有無紊亂;覆蓋程度及曲線是否正常;磨耗情況是否均勻一致,程度如何。此外,還應檢查牙齒情況,齲病、牙周病、牙缺失和牙傾斜、移位等,以助關節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5.涎腺檢查

(1)一般檢查涎腺檢查的重點是三對大涎腺,但對某些疾病來說,不能忽視對小涎腺的檢查。臨床上常依據涎腺和病變所處的解剖位置及相互關系,考慮病變來自某涎腺的可能性。涎腺檢查應採用兩側對比的方法,對兩側均有病變者,應與正常解剖形態、大小相比較。除形態以外,還應注意導管口分泌物的情況;必要時可按摩、推壓腺體,以增加分泌。對分泌液的色、量、質進行觀察和分析,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檢查。腮腺和下頜下腺的觸診應包括腺體和導管。腮腺觸診一般以示、中、無名三指平觸為宜,忌用手指提拉觸摸。下頜下腺及舌下腺的觸診則常用雙手合診法檢查。

(2)分泌功能檢查

①定性檢查:給患者以酸性物質(臨床上常以2%枸櫞酸、維生素C和1%檸檬酸等置於舌背或舌緣),使腺體分泌反射性增加;根據腺體本身變化和分泌情況,判斷腺體的分泌功能和導管的通暢程度。

②定量檢查:正常人每日涎液總量為1000~1500ml,其中90%為腮腺和下頜下腺所分泌,而舌下腺僅佔3%~5%,小涎腺則分泌更少.

(二)輔助檢查

1.化驗檢查化驗檢查包括臨床檢驗、生物化學檢驗和細菌及血清學檢驗等。對頜面外科疾病的診斷、治療和對全身情況的監測有重要意義,應按常規進行。

2.穿刺檢查通過穿刺抽吸腫塊內容物,了解內容物的顏色、透明度、粘稠度等性質,可以進一步協助診斷,例如:血管瘤可有血液抽出;舌下腺囊腫有蛋清樣粘液抽出;膿腫可以抽出 膿液。必要時抽出物還應送病理或塗片檢查,以進一步確定其性質。

3.活體組織檢查取局部組織作組織病理檢查可確定病變的性質、類型及分化程度,對診斷和治療常具有決定性意義。根據病變的部位、大小、深淺及性質可分別採用穿刺抽吸、鉗取和切取活檢。

4.塗片檢查取膿液或潰瘍、創面分泌物進行塗片檢查,可觀察、確定分泌物的性質及感染菌種,必要時還可作細菌培養及抗生素敏感試驗,以指導臨床用葯。

5.超聲波檢查B型超聲波准確性更高,它還能確定深部腫物和鄰近重要血管的關系。

6.X線檢查

7.放射性核素檢查放射性核素檢查主要用於腫瘤的檢查和診斷,亦可用於涎腺、骨組織疾病的診斷以及作為某些臨床和科研示蹤的手段。例如:通過131Ⅰ掃描可以確定舌根腫物是不是異位甲狀腺。近年來,常用99mTc作涎腺與頜骨腫瘤的閃爍掃描檢查。

8. 電子計算機X線斷層攝影(computerizedtomography,CT)

9.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e,MRI)檢查MRI屬於生物磁自旋成像技術,是利用收集磁共振現象所產生的信號而重建圖像的成像技術。它是一種非創傷性檢查,其特點是顯示的解剖結構逼真,病變同解剖結構的關系明確,能使血管顯影,且具有三維圖像,因而有利於病變定位。凡能被CT檢出的腫瘤,亦都能被MRI檢出,其軟組緣的對比度還優於CT。在頜面外科可用於炎症、囊腫及良、惡性腫瘤,特別是顱內和舌根部腫瘤的診斷和定位。

Ⅶ 口腔頜面部損傷是怎麼回事

新潮食品引起的兒童疾飯後吃水果變更胖 吃五大原因讓你毛孔粗大洗手液是不是真能殺菌天冷火鍋熱吃菜別喝湯健康吃蘋果的方法 口腔頜面部如頰、唇、鼻及眉部為人體暴露部位,無論交通事故、外傷及戰爭等均可引起這些部位軟組織損傷。按其損傷特點常分為閉合性損傷和開放性損傷。前者包括擦傷、挫傷、血腫;開放性損傷包括挫裂傷、切割傷、刺傷、撕裂傷等。 [臨床表現] 1.割裂傷的傷口邊緣較為整齊,長度較深度大,傷及神經和血管後,可有出血和疼痛。 2.刺傷的傷口小但深度大,如果軟組織內的眼眶、顱底等部位受傷則情況非常嚴重,而且細菌可被帶人造成嚴重感染。 3.挫裂傷情況較為復雜,傷口邊緣不齊,裂開或有組織缺損,較重者傷口污穢,組織壞死,顏面變形,出血等。 4.伴有頜面部的骨骼、神經、血管、腺體、顱腦損傷時,則可出現出血、窒息、休克、感染、顱腦損傷症狀。 [診斷] 1.詢問病史,受損傷的時間,致傷的原因,外力的方向、大小等。 2.開放性損傷應注意檢查傷口的部位、范圍、深度,傷口內有無異物存留。 3.傷口是否與頒面部竇腔(如口腔、鼻腔、副鼻腔)相通。 4.有無涎瘺、面癱、張口受限等伴隨症狀。 5.仔細檢查是否合並全身其他部位的損傷,是否伴有顱腦損傷、頜骨損傷。 [治療] l。針對損傷情況,如有顱腦損傷、窒息,休克、出血、骨折等急症時,應首先救治,待全身狀況平穩後處理頜面損傷。 2.由於頒面部血運豐富,組織再生能力強,受傷後48小時以內患者,可在清創術後作I期縫合;48小時以後應延期縫合後放置引流條;創口已經發生感染者,一般在感染控制後,再考慮縫合,清創時應盡可能保留生活組織。 3.盡量恢復面部正常的解剖結構和功能。如唇外傷時應將唇紅對位縫合;面神經損傷者應將兩斷端作神經外膜縫合。 4.傷口如與面神經腔竇相通,應在清創及縫合時,盡早關閉這些傷口,以減少感染的機會。

Ⅷ 巜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一2OO4)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目錄
1、 范圍
2、 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4、 頭部損傷
5、 面部損傷
6、 頸部損傷
7、 胸部損傷
8、 腹部損傷
9、 脊柱、盆骨部損傷
10、肢體損傷
11、其它損傷
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法醫學會提出,全國刑事技術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國法醫學會、公安部五局。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寧錦、常林、張鳳芹。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評定。由中國法醫學會提出,全國刑事技術標准化委員會歸口,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國法醫學會和公安部刑偵局聯合制定。該准則的實施將為人身損害後誤工時間的計算提供標准依據,廣泛適用於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律師行業,保險公司理賠等。
2、總則
2.1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提供評定依據。
2.2鑒定原則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3鑒定人
應當由法醫師職稱以上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
3.2臨床治療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醫院、診所進行的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療。
4、頭部損傷
4.1頭皮血腫
4.1.1頭皮下血腫 10日~15日
4.1.2帽狀腱膜下血腫或骨膜下血腫 范圍較小,經加壓包紮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狀腱膜下血腫或骨膜下血腫 范圍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壓包紮者 25日~60日
4.2頭皮裂傷
4.2.1鈍器創口長度≤150px、銳器創口累計長度≤200px 30日
4.2.2鈍器創口長度>150px、銳器創口長度>200px 45日~60日
4.3 頭皮撕脫傷
4.3.1撕脫面積≤500px2 60日~90日
4.3.2撕脫面積>500px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徵象 90日~120日
4.3.3撕脫面積>500px2,伴有失血性休克徵象 90日~120日
4.4 頭皮缺損
4.4.1頭皮缺損≤250px2 30日~60日
4.4.2頭皮缺損>250px2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5 顱蓋骨骨折
4.5.1顱蓋骨線狀骨折 30日~60日
4.5.2顱蓋骨凹陷骨折/多發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術整復者 90日
4.5.2.2需手術整復者 120日
4.6 顱底骨折
4.6.1顱底骨折,無腦脊液漏和神經損傷 60日
4.6.2顱底骨折,有腦脊液漏,未經手術自愈者 90日
4.6.3顱底骨折,有腦脊液漏和神經損傷,需手術者 120日
4.7 閉合型顱腦損傷
4.7.1輕型
4.7.1.1損傷當時無意識障礙,有主訴症狀,但神經系統檢查無客觀體征 30日
4.7.1.2損傷當時有意識障礙,伴有逆行性遺忘,無顱骨骨折,無神經系統定位體征,但有主訴症狀 60日
4.7.1.3損傷致顱骨骨折,神經系統檢查無定位體征,頭顱CT無腦實質損害,但有主訴症狀,腦電圖有輕度異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4.7.3重型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7.4嚴重型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8開放型顱腦損傷
4.8.1開放型顱腦損傷不伴有神經系統體征者 30日~90日
4.8.2開放型顱腦損傷伴有神經系統體征者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顱腦損傷並發症及後遺症
4.9.1顱骨缺損,需行顱骨修補術者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2顱腦損傷出現癲癇者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3外傷性智力損傷者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4外傷性頸內動脈海綿竇炎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5化膿性頭皮感染及顱骨骨髓炎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6化膿性腦膜炎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7腦膿腫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4.9.8顱腦損傷後功能性障礙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5、面部損傷
5.1眼部損傷
5.1.1眼瞼損傷
5.1.1.1眼瞼血腫 15日
5.1.1.2眼瞼裂傷,不伴有其它症狀 20日~30日
5.1.1.3眼瞼裂傷致眼瞼閉合不全,上瞼下垂 30日
5.1.1.4眼瞼損傷致或眼瞼內、外翻需行手術治療 90日
5.1.2眼肌損傷(包括直接損傷或外傷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淚器損傷
5.1.3.1淚小管、淚囊、淚腺損傷 30日~45日
5.1.3.2鼻淚管損傷,無手術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鼻淚管損傷,有手術指征者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4結膜損傷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後遺瞼球粘連伴眼球運動障礙 45日~60日
5.1.5角膜損傷
5.1.5.1角膜損傷無後遺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損傷伴嚴重後遺症需行角膜移植術 60日~90日
5.1.5.3角膜損傷伴嚴重後遺症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6虹膜睫狀體損傷
5.1.6.1外傷性虹膜睫狀體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離斷 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 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術 60日~90日
5.1.6.5睫狀體脫離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7鞏膜裂傷
5.1.7.1單純鞏膜裂傷 45日~60日
5.1.7.2角鞏膜裂傷,伴眼內容物脫出 120日
5.1.8晶狀體損傷
5.1.8.1晶狀體脫位 60日~90日
5.1.8.2外傷性白內障 120日
5.1.9玻璃體出血或需行玻璃體切割術 120日
5.1.10眼底損傷
5.1.10.1視網膜震盪、出血 30日
5.1.10.2視網膜脫離或脈絡膜脫離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而定
5.1.10.3黃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外傷性視網膜病變 90日
5.1.11視神經損傷 90日
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外傷性青光眼 30日~180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膿性眼內炎 90日~180日
5.1.15眼球後血腫 60日
5.1.16眼球內異物或眼眶內異物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術治療的 90 日
5.1.17.2需手術治療的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5.2耳部損傷
5.2.1耳廓損傷
5.2.1.1耳廓鈍挫傷致耳廓血腫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傷、耳廓切割傷 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損或全部離斷 15日~30日
5.2.1.4化膿性耳廓軟骨膜炎 45日~60日
5.2.2外耳道損傷
5.2.2.1單純性外耳道損傷 30日
5.2.2.2外耳道損傷合並乳突損傷或下頜骨損傷 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補術的 30日~60日
5.2.4聽骨鏈損傷
5.2.4.1聽骨脫位、骨折 60日
5.2.4.2聽骨鏈斷裂需行手術治療的 90日~120日
5.2.5內耳損傷
5.2.5.1迷路震盪 90日
5.2.5.2內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
5.3鼻部損傷
5.3.1鼻部皮膚裂傷、鼻翼缺損 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線狀骨折 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術治療的 60日
5.3.3鼻竇損傷 90日
5.4頜面部損傷、口腔損傷
5.4.1頜面部皮膚擦傷、挫傷 15日~20日
5.4.2頜面部皮膚裂傷
5.4.2.1創口長度累計≤87.5px 15日~30日
5.4.2.2創口長度累計>87.5px 20日~45日
5.4.2.3頜面部穿通傷 30日~45日
5.4.3上、下頜骨骨折
5.4.3.1單純性線狀骨折 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4顴骨、顴弓骨折
5.4.4.1單純性線狀骨折 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5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牙齒損傷
5.4.6.1牙齒脫落或折斷 30日~45日
5.4.6.2需復位固定的 90日
5.4.7顳頜關節損傷 60日~90日
5.4.8舌損傷 45日
5.4.9腮腺損傷 90日
5.4.10面神經損傷 120日
5.4.11三叉神經損傷 120日
6、頸部損傷
6.1 頸部皮膚裂傷 15日
6.2 咽部損傷 30日
6.3 喉損傷
6.3.1喉挫傷不伴有軟骨骨折 15日
6.3.2喉切割傷 30日~60日
6.3.3喉損傷伴有軟骨骨折 90日
6.3.4喉燙傷或燒灼傷 90日
6.4 食管、氣管損傷
6.4.1挫傷 60日
6.4.2裂傷 120日
6.4.3燒灼傷 120日
6.5 甲狀腺損傷
6.5.1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傷 60日
6.5.2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傷 120日
6.5.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傷 180日
6.5.4伴有喉返神經損傷 180日
6.6 甲狀旁腺損傷
6.6.1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傷 60日
6.6.2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傷 120日
6.6.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傷 180日
7、胸部損傷
7.1 胸部軟組織損傷
7.1.1皮膚擦、挫傷 10日~15日
7.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30日
7.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40日
7.1.4胸壁異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處骨折 30日~40日
7.2.2多根、多處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90日
7.4 氣胸
7.4.1小量(肺壓縮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中量(肺壓縮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大量(肺壓縮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積血500ml以下) 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積血500ml~1500ml) 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積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
7.6 肺損傷
7.6.1肺挫傷 30日~45日
7.6.2肺裂傷行肺修補術 70日
7.6.3肺葉切除 90日
7.6.4一側全肺切除 120日
7.6.5肺爆震傷 70日
7.6.6肺內異物存留或肺內異物摘除術後 70日
7.7 食管損傷 90日
7.8 氣管、支氣管損傷
7.8.1氣管、支氣管損傷進經保守治療恢復 60日
7.8.2氣管、支氣管損傷需手術治療的 90日
7.9 心臟損傷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7.10 胸內大血管損傷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7.11 胸導管損傷 70日~90日
7.12 縱膈氣腫、縱膈膿腫、縱膈炎 90日
7.13膈肌損傷
7.13.1外傷性膈疝 120日
7.13.2膈肌破裂 90日~120日
7.14乳房損傷 30日~40日
7.15 外傷性窒息 60日~90日
7.16長管狀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綜合征 90日
7.17 胸部損傷致膿胸或肺膿腫 90日~120日
8、腹部損傷
8.1 腹部軟組織損傷
8.1.1皮膚擦、挫傷 15日~30日
8.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30日
8.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60日
8.1.4胸壁異物存留 60日
8.1.5腹部穿通傷行剖腹探查術未見臟器損傷 60日
8.2 肝臟損傷
8.2.1經保守治療 60日
8.2.2需行修補術一側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損傷
8.3.1經保守治療 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術 90日
8.3.3延遲性脾破裂 120日
8.4 胰腺損傷
8.4.1胰腺挫傷 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補術 90日~18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術或全胰腺切除術 100日~180日
8.4.4胰腺假性囊腫 90日~180日
8.5 腎損傷
8.5.1挫傷 30日
8.5.2破裂 90日
8.6胃、腸、膽等空腔臟器損傷
8.6.1對空腔臟器損傷行修補術 60日
8.6.2對空腔臟器損傷行部分切除術 90日
8.7 輸尿管、膀胱損傷
8.7.1輸尿管、膀胱損傷 90日
8.7.2尿道損傷若遺有尿道狹窄需手術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輸卵管、卵巢、子宮損傷 90日
8.9腹膜後血腫 90日
9、脊柱、骨盆部損傷
9.1 脊柱骨折 120日
9.2 椎間關節脫位 60日
9.3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120日
9.4脊髓損傷
9.4.1脊髓震盪 60日
9.4.2脊髓挫傷、脊髓壓迫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9.5 骨盆骨折
9.5.1骨盆穩定型骨折 90日~120日
9.5.2骨盆不穩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
9.5.3骨盆骨摺合並尿道損傷,遺有尿道狹窄,不需手術修復 180日
9.5.4骨盆骨摺合並尿道完全性損傷,需手術治療 270日
9.6 陰莖損傷
9.6.1挫傷 30日
9.6.2脫位 60日
9.6.3斷裂或缺損 90日
9.7 陰囊損傷
9.7.1陰囊血腫、鞘膜積血 60日
9.7.2陰囊撕裂傷 60日
9.8 睾丸損傷
9.8.1睾丸挫傷或脫位 60日
9.8.2一側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陰裂傷、缺損 60日
9.10 陰道損傷 60日
9.11 外傷性流產、早產 60日
10、肢體損傷
10.1肢體軟組織損傷
10.1.1皮膚擦、挫傷 15日
10.1.2皮膚裂傷長度≤500px 15日
10.1.3皮膚裂傷長度>500px 30日
10.2骨折
10.2.1鎖骨骨折 70日
10.2.2肱骨外科頸骨折 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肱骨幹骨折 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鷹嘴骨折 90日
10.2.7尺骨幹或橈骨幹單骨折 90日
10.2.8尺橈骨雙骨折 120日
10.2.9橈骨遠端骨折 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腕骨骨折 130日
10.2.12股骨頸骨折 270日~365日
10.2.13股骨粗隆間骨折 180日~270日
10.2.14股骨幹骨折 120日
10.2.15髕骨骨折 120日
10.2.16脛腓骨骨折 120日
10.2.17踝部骨折 120日
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
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關節脫位 60日
10.4關節韌帶損傷 70日
10.5主要肌腱斷裂 60日
10.6肢體離斷 90日
10.7斷肢(指、趾)再植術後 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
10.8周圍神經損傷
10.8.1臂叢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2尺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3橈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4正中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5脛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6腓總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7腓總神經的主要分支損傷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經損傷 180日~365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損傷
10.9.1四肢主要血管損傷 30日~45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損傷伴有嚴重感染或肢端出現缺血症狀、體征或肢端壞死 90日~120日
11、其它損傷
11.1燒燙傷
11.1.1輕度 30日~45日
11.1.2中度 70日
11.1.3重度 120日
11.1.4特重度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
11.2凍傷
11.2.1局部凍傷
Ⅰ度 15日
Ⅱ度 30日
Ⅲ度 60日
Ⅳ度 140日
11.2.2全身凍傷 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
11.3其它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損傷參照有關條款
11.4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損傷致異物存留在腦、心等重要器官內 90日
11.6皮下軟組織出血達全身體表面積的30%以上 90日
11.7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90日
附錄A(規范性附錄) 損傷分級的依據
A.1顱腦損傷的分級
A.1.1輕型顱腦損傷:無顱骨骨折,昏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有輕度頭痛、頭暈等症狀。神經系統檢查和腦脊液檢查均正常。
A.1.2中型顱腦損傷:相當於輕的腦挫裂傷,有或無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無腦受壓徵象。昏迷時間不超過12小時,有輕度神經系統病理體征,體溫、脈搏、呼吸及血壓均有輕度改變。
A.1.3重型顱腦損傷:相當於廣泛的腦挫裂傷,腦干損傷或急性顱內血腫,深昏迷在12小時以上。有明顯的神經系統病理體征,如癱瘓、腦疝綜合征、去大腦強直等,有明顯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變化。
A.1.4嚴重型顱腦損傷:傷後立即出現深昏迷,去大腦強直或伴有其他臟器損傷、休克等。迅速出現腦疝、雙瞳孔散大、生命體征嚴重紊亂等,甚至出現呼吸停止。
A.2燒燙傷程度分級
A.2.1成人燒燙傷程度劃分
A.2.1.1輕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10%,Ⅲ度燒燙傷面積≤5%。
A.2.1.2中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10~30%,Ⅲ度燒燙傷面積5~10%。
A.2.1.3重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31~50%,Ⅲ度燒燙傷面積11~20%。
A.2.1.4特重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50%,Ⅲ度燒燙傷面積>20%。
A.2.2.小兒燒燙傷程度劃分
A.2.2.1輕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10%,無Ⅲ度燒燙傷。
A.2.2.2中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10~29%,Ⅲ度燒燙傷面積≤5%。
A.2.2.3重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30~49%,Ⅲ度燒燙傷面積5~14%。
A.2.2.4特重度燒燙傷:燒燙傷總面積>50%,Ⅲ度燒燙傷面積>15%。
A.3甲狀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級
A.3.1輕度
a) 臨床症狀較輕;
b) B.M.R -20%~-10%;
c) 吸碘率 15%~20%(24h);
d) 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A.3.2中度
a) 臨床症狀較重;
b) B.M.R -30%~-20%;
c) 吸碘率10%~15%(24h);
d) 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A.3.3重度
a) 臨床症狀嚴重;
b) B.M.R <-30%;
c) 吸碘率 <10%(24h);
d) 參考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A.4甲狀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級
A.4.1輕度:空腹血鈣7~8mg%;
A.4.2中度:空腹血鈣6~7mg%;
A.4.3重度:空腹血鈣 <6mg%。
附錄B(規范性附錄)使用標準的說明
B.1 二處(種)以上損傷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不能簡單相加,一般應以較長的損傷情況確定。
B.2 本標准未明確的人體組織、器官損傷的誤工損失日,可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B.3 損傷後經治療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內未愈仍需繼續治療的,可酌情適當延長誤工損失日,但應有鑒定人員意見。
B.4 對損傷後經治療未達到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既已治癒的,應按實際治療天數計算。
B.5 原發性損傷伴合並症或需二期治療的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
B.6 「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是指由於原發損傷較重,受害人的傷情預後變化很大,或者出現嚴重感染、並發症、合並症等情況,不能單純根據損傷就能確定預後恢復的情況,需要結合臨床治療情況明確。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應掌握以下原則:
a) 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原則;
b) 應考慮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合並症等情況;
c) 應考慮受害人是否存在潛在性疾病或個體差異的情況;
d) 擯棄主觀武斷,深入科學分析的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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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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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人體損傷醫療時限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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