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頭上被鈍器打成超過6公分的傷口構成輕傷嗎
傷口長度累計達到8cm以上構成輕傷。至於被鈍器擊打造成傷口超過6公分有沒有構成輕傷要經過鑒定才得知。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顱腦、脊髓
5.1.3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5.1.4 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平方厘米以上。
5.1.5 輕微傷
1、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2、頭皮擦傷面積5平方厘米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1)鈍器擊打面部屬於什麼燒擴展閱讀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處拘留和罰款,輕傷以上承擔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㈡ 用鈍器打擊導致頭部4cm傷口深達骨面,左側臉部耳旁5cm傷口深達肌層局部腫脹算什麼傷害
頭部的創口尚未達輕傷標准。臉部耳旁描述不準確,應區分是面容部分還是發際以上頭皮。如果你說的臉部是面容範圍,則深達肌層以下部分傷口為創,面部創單條長於3.5cm的則為輕傷。
㈢ 鈍器傷面部多少厘米夠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㈣ 和人發生沖突,雙方都動手,對方沒事,我被用鈍器打得面部一條2.2cm和一條0.7cm創口,兩條傷口
不構成傷殘鑒定 可以做輕傷 以治安事件處理
㈤ 額頭(緊挨眉毛)被鈍器擊打傷口4厘米,傷至骨膜能認定為輕傷嗎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十四條規定:「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據此,該傷情應當認定為輕傷,但具體按你們當地法醫鑒定結論為准。
㈥ 頭部左側被用鈍器砍傷,縫合8針,如果做鑒定,是屬於輕微傷還是輕傷
1、如果的確是鈍器,打擊頭部(頭發裡面)造成6厘米長的傷口就是輕傷了。
2、一般來說,醫生縫合頭部傷口是每隔1厘米縫一針,這么算來,縫合8針傷口應該有7—9厘米長,不過要看每個醫生的習慣,也許間距小點,那麼也許就不足6厘米長的傷口;如果在臉上縫合,甚至是眼皮上,醫生也許1厘米就能縫8針。
3、所以,我在鑒定的時候,從來不看醫生病歷上寫的縫合多少針,一定要親自量傷口才行,就是醫生寫了傷口長度而不是針腳數,我也不信。
4、幾年前,我鑒定的一例輕傷的案件,法庭除了判刑以外,還判了1萬的民事賠償,除去醫葯費之外;不過那個畢竟要看打官司的結果,看律師的嘴巴,而且幾年前的1萬和現在比……。
5、所以,你首先要解決輕傷還是輕微傷的區別,然後找律師了解賠償費用的問題。如果是輕微傷,怎麼都好談,不過是治安案件;如果是輕傷,你就很被動了,那麼就會立為刑事案件,對方會以上法庭告你的刑事責任(判刑)來威脅你賠償超過法律允許的經濟責任。
㈦ 額頭算是面部軟組織嗎鈍器造成多大的傷口被定義為輕傷害對方先動手,然後用鈍器反擊算故意傷害嗎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
據此,如果受害人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就構成輕傷。
根據你的表述,你屬於故意行為。
㈧ 鈍器傷頭部4cm面部3cm是輕傷嗎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據此,你的頭部和面部創傷已達七厘米,可以鑒定為輕傷。
㈨ 頭部鈍器傷約5厘米,是否屬於輕傷
你這種只能算輕傷。。重傷時那種斷手斷腳的才算。滑破點皮的叫輕微傷
㈩ 請問什麼程度能算輕傷
關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
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公、檢、法機關在人身傷害鑒定中對於鑒定標準的具體適用,結合我省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及有關司法解釋,就兩個 「標准」在應用過程中不易掌握的一些情況及相關問題提出本適用意見。�
一、關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基本適用原則
� (一) 輕、重傷鑒定標准中所指的損傷,是指器質性損傷。精神性損傷(如反應性精神病、癔病、人格異常等)不作損傷程度評定,必要時可作因果關系的分析。�
(二) 對於傷、病並存且傷、病對損傷後果難以區分責任的,不作損傷程度評定,只作因果關系的分析;但如果能夠確證暴力強度及致傷方式足以造成正常人出現同樣後果的,仍可依據輕傷標准有關條款評定損傷程度。�
(三) 損傷程度的評定應以損傷直接造成的後果及相關的並發症、後遺症為依據,對因其他因素(如延誤治療、診治失誤、醫療過錯等)造成損傷後果明顯加重的,不宜依據最終出現的結果評定損傷程度。�
(四) 多個輕傷綜合評定不構成重傷者,對每個輕傷均應分別說明。�
(五) 對於影響面容或造成肢體、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終結或傷情基本穩定後作出鑒定;對於損傷明確的(如損傷致內臟器官手術切除等),傷後即可作出鑒定。�
(六) 對於損傷後傷情確已達到輕傷以上程度,但尚難以確定是否構成重傷的,因處理案件需要,可以根據相應條款先出具輕傷的檢驗報告,並作情況說明,必要時出具補充鑒定書。�
(七) 輕傷標准中的骨折,不包括未達髓腔或髓質的骨質砍痕和骨皮質翹起。�
(八) 重傷標准中的容貌毀損系永久性,一般按常規治療情況,不考慮整形、整容術後的情況;鑒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
(九) 關節活動度測量統一使用《事故傷害工作日標准》(GB/T15499-1995)附錄「A12關節活動度的鑒定」中的檢查與判定方法。�
(十) 作為鑒定依據的B超、CT、MR等影像學檢查,須附有相應的圖片資料;體表各種損傷(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創等)、疤痕、色素沉著及容貌毀損等形態改變,須附有比例尺的彩色照片,並註明拍照日期。
� 二、關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以下宋體字部分為《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中的原條款)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適用意見:指帽狀腱膜下彌漫性出血,經臨床穿刺、CT檢查等可確診的。�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適用意見:頭部、面部跨區創口和疤痕,單獨構不成輕傷的,應按頭部、面部分別累計長度並除以相應規定構成輕傷之長度,再將二個數據相加,如大於或等於1,則構成輕傷;既有鈍器傷又有銳器傷者,同此方法鑒定。�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適用意見:1、顱骨骨折主要依據X線、CT、MR等影像學檢查確證;2、顱底骨折的診斷,必須有影像學檢查確證骨折或確診腦脊液漏。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適用意見:1、原則上不以此條作為評定損傷程度的依據;2、經CT、MR等影像學檢查確證有顱腦損傷但無中樞神經系統定位體征者,根據第五十二條比照本條評定。�
第九條 眼損傷�
適用意見:視功能應以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後檢查為准(應為矯正視力),鑒定時限不少於傷後三個月。�
(一) 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適用意見:指治療後遺留有明顯條狀疤痕或致瞼內翻、瞼外翻、瞼裂變小、瞼閉合不全者。�
(二) 視野輕度缺損;�
適用意見:視野缺損情況應有兩次以上檢查且結果基本一致。�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適用意見:原則上以粉碎性骨折評定傷情,線形骨折明顯移位是指斷端完全移位。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適用意見: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指鼻缺損或整復後仍有塌陷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適用意見:缺損按照坐標紙法測量。�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 適用意見:須有電生理、聲阻抗、電測聽確證,聽力下降應與外傷成傷機理相符;
傷後三個月後檢查純音聽力,要求兩次檢查結果基本一致。�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適用意見:牙齒折斷指牙髓腔暴露;原有斷齒、已暴露髓腔壞齒和義齒不計算在內;外傷性松動無法保留的,參照本條款。�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適用意見:間距指垂直距離。�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適用意見:1、口唇全層裂傷參照本條;2、一次損傷造成的星芒狀創口,累計長度按單個創口長度計算。�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適用意見:創道長度大於創口長度的,以創道長度計算。�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適用意見:足損傷出現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參照本條。�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適用意見:單純性線形骨折指骨折端移位小於1/2。�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適用意見:1、原則上不單純以此條定輕傷;2、臨床化驗血尿次數二周內不少於4次,每次顯微鏡檢查紅細胞均大於10個/高倍視野。�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適用意見:兒童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8平方厘米的,參照本條。�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適用意見:1、睾丸、精索、附睾積血參照本條。�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適用意見:1、測量創口長度應在陰囊鬆弛、陰莖非勃起狀態下測量;2、陰囊開放性損傷、陰莖貫通創參照本條。�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適用意見:1、短期指一個月。2、依據「外傷性椎間盤突出」鑒定輕傷時,必須同時具備:
確證相應部位受到直接或間接暴力的作用;確證外傷前無椎間盤突出的症狀體征;必須有CT或MR等影像檢查證實有椎間盤突出,而且相應椎體骨質無退行性改變。否則只可進行傷病關系評定。�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 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適用意見:以手掌法計算�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適用意見:深部軟組織指深達肌層或關節腔內。�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適用意見:多部位包括頭部、面部、頸部、軀干及四肢。�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適用意見:跨部位或多部位的創口,單獨不構成輕傷的,應按不同部位分別累計長度並除以相應規定構成輕傷之長度,再將幾個比值相加,如大於或等於1,則構成輕傷。
三、關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以下宋體字部分為《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中的原條款)�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適用意見:肢體缺失指形態學變化,一般為永久性缺如,但對肢體離斷或僅有少量皮膚相連、經再植成活的,根據原發性損傷確定傷情。�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適用意見:相連掌骨部分缺失。�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適用意見:足跟缺失以跟骨缺失為准。�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適用意見:相連跖骨部分缺失。�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適用意見:相連跖骨部分缺失。�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適用意見:喪失功能(功能障礙)指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五十以上;關節活動度喪失的百分比指該關節在各方向喪失活動度的總和與正常活動度總和的百分比。�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 ;�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適用意見:不能對指和握物指三指以上不能對指和握物。�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適用意見:顯著影響面容主要指眼瞼內翻、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適用意見:牙齒折斷指牙髓腔暴露;原有斷齒、已暴露髓腔壞齒和義齒不計算在內;外傷性松動無法保留的,參照本條款。�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損毀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適用意見:明顯疤痕是指除萎縮疤痕(外觀多平坦、光滑,與四周皮面等齊或者稍低)以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疤痕、攣縮疤痕、疤痕疙瘩等。�
第四章 喪失聽覺
� 適用意見:須有電生理、聲抗阻、電測聽確證,聽力下降應與外傷成傷機理相符;傷後三個月後檢查純音聽力,要求兩次檢查結果基本一致。�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適用意見:應以治療終結、病情穩定後(一般在傷後三個月以上)的視力檢查為准。認定外傷性盲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眼球結構有外傷所致的器質性改變;2、視神經有外傷所致的器質性改變;3、視覺中樞有器質性損傷。�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適用意見:視野缺損情況應有兩次以上檢查且結果基本一致。�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適用意見:喉損傷包括喉返神經損傷、聲帶損傷等。�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適用意見:絕經期婦女不適用本條。�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適用意見:1、陰莖缺損指冠狀溝以近缺失;2、功能嚴重障礙指排尿困難或無法進行正常性生活;3、外傷性器質性陽萎參照本條。�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適用意見:傷前無生殖能力者除外。�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適用意見:1、開放性顱腦損傷指頭皮、顱骨、硬腦膜破裂,腦與外界直接相通,不包括單純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單純氣顱。2、未出現中樞神經系統受損的體征,經保守治療(包括清創縫合術)痊癒的,不適用本條。�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適用意見:長期不愈指腦脊液漏達三個月以上。�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適用意見:1、應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或須手術治療的;2、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硬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者,參照本條。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適用意見:認定為外傷性癲癇必須具備:1.顱內有可導致癲癇發作的器質性損傷;2.確證傷前無癲癇發作史,傷後有明確的癲癇發作;3.腦電圖檢查有與受損部位相吻合的特異性腦電異常。�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適用意見:1、甲狀腺或甲狀旁腺損傷,致嚴重功能障礙,需要依靠葯物維持的,參照本條;2、喉返神經損傷參照第二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適用意見:頸深部指鄰近氣管、食管、頸椎、頸髓的。�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適用意見:胸部損傷須開胸手術治療的,參照本條。�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適用意見:1、血液循環障礙必須出現休克的症狀和體征,呼吸運動障礙必須出現呼吸困難,顱內出血必須出現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2、腹部嚴重擠壓傷,參照本條。�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適用意見:形成血腫、膿腫經保守治療後吸收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適用意見:創傷性橫膈破裂引起膈疝,須手術治療的,參照本條。�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適用意見:嚴重感染指腹膜炎、血栓性靜脈炎、敗血症等。�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適用意見:1、嚴重損傷致外陰血腫達會陰的50%或陰道軟組織Ⅱ度以上撕裂傷;2、陰道銳器創深達肌層,長度達3厘米以上的,參照本條。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適用意見:以燒、燙傷當時的面積為准。�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適用意見:必須出現中毒的症狀和體征。�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適用意見:嚴重後果參照本標准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適用意見:必須以較嚴重損傷為前提,輕微損傷因延誤治療造成的休克,不適用本條。�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適用意見:皮下組織出血范圍必須附彩照加比例尺。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檔案局。省法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省檢察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省公安廳領導,廳屬有關處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