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醫鑒定面部傷害規定
一、面部傷口長9cm,我想應該是銳器傷形成,面部傷口是否構成容貌毀損,要看傷口穩定以後形成的瘢痕情況,一般在三個月以後鑒定。
二、傷情鑒定
1、依據90兩部兩院《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損毀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構成重傷。
2、依據90兩部兩院《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3、你說的面部9cm傷口,如果傷情穩定形成的瘢痕為增生性或萎縮性性等瘢痕,即明顯突出於皮膚或凹陷於皮膚內等的瘢痕,就要以構成重傷,如果是扁平瘢痕,即略突出或凹陷於皮膚、或基本與皮膚平齊、不是增生性的瘢痕,就不能構成重傷,只為輕傷。
4、如果損傷後導致面神經損傷致明顯口歪眼斜形的,也可構成重傷,如果是面神經輕度損傷導致部分面肌受損的,只能構成輕傷。另外面神經的損傷不但要有症狀,或要有肌電圖等檢查來證實。
三、一般來說,面部瘢痕的形成,一與個人體質有關,有的人是瘢痕性體質的,形成的瘢痕就比較明顯,且增生性瘢痕多見,而不是瘢痕性體質的人,增生性瘢痕就不常發生;二是與傷口的深淺有關,比較銳利的致傷物,形成的傷口較深,出現增生性瘢痕也多見;三是粗造的鈍性致傷物,形成的傷口因為污染重也可致增生性瘢痕多見。
四、增生性和凹陷性瘢痕一般寬度比較寬,扁平疤痕比較窄,沒有一定的寬度界限。
以上回答專業性比較強,可是不用專業術語就給你解釋不清楚,以上那麼多,說句通俗的話就是:面部瘢痕明顯就構成重傷,不明顯就構不成重傷。具體什麼是明顯,什麼是不明顯,達到什麼標准,看我上面說的就行了。
Ⅱ 請問要去做司法鑒定,聽派出所的民警說要從受傷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做鑒定,是這樣嗎
派出所說的是傷殘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方可認定構成傷害程度。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2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Ⅲ 面部傷情鑒定為何要三月之後做
如果是故意傷害案件,且創口在臉上,一般要等3個月。臉部的創口(不是淺劃傷或者劃痕),長度在單個在3.5厘米,或者多個創口累計超過5厘米,就構成輕傷。但是如果你是疤痕體質,容易在臉上留下瘢痕,跟蟲子似的在臉上,造成毀容的話就能構成重傷。所以法醫一般建議你等3個月。如果你想按現在的情況出具法醫鑒定,可以給法醫簽字,以後不補證、不復查,法醫可以給你當場出具。但是如果以後真是毀容了,辦案單位拿著你的法醫鑒定給你把事情了了,你以後即使做出鑒定來,也沒什麼用處了。
Ⅳ 孩子讓狗咬傷了臉部什麼時間可以做傷殘鑒定
摘要 當然是一個星期內就要做傷殘鑒定的啦!時間久了傷口癒合了再去做傷殘鑒定就要難一些。
Ⅳ 我臉部受傷做了輕傷以上鑒定,到現在一個半月了,去做鑒定人家說要我等三個月,請問為什麼。
這是規定,因為是不是重傷,這個得看你癒合的程度,比如癒合良好基本看不出是一種情況,第二就是如果你是疤痕體質,臉上的疤痕跟蟲子趴在臉上那肯定是另一種情況,並不一定說你受傷14厘米,疤痕就是14厘米,再說你有時候個人認為是創口,法醫有時候不認可,比如劃傷,就是拖刀痕並不屬於創口,縫合的才屬於創口。
重傷鑒定標準是單個疤痕是4平方厘米、兩個是7平方厘米,總計9平方厘米構成重傷;長度是5厘米、兩條是8厘米,總計10厘米,致使面部容貌毀損屬於重傷。
Ⅵ 面部抓傷多久可以做傷情鑒定
法律分析:這個一般規定是傷情穩定,即出院三個月之後做為好,但是為了及時爭取賠償款,還是在病歷和出院或治療終結的材料出來後,就找鑒定所去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Ⅶ 臉部疤痕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臉部疤痕直接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標准》十級評定規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傷殘鑒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