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傷鑒定在什麼時候鑒定最好
法律分析:工傷鑒定的最佳時間: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鑒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㈡ 工傷認定時間從什麼時間起算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會和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1年。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有期限。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㈢ 工傷鑒定一般自受傷之日起.要多長時間可以鑒定
工傷鑒定一般自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面部割傷工傷認定應該什麼時間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㈣ 工傷認定需要在什麼時間內
工傷認定需要的時間一般是15天到60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其他情形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㈤ 工傷認定什麼時候進行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一般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進行申請工傷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㈥ 工傷應該什麼時候鑒定
一、鑒定時間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鑒定流程
第一、認定企業勞動者工傷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主要指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工友的書面證明等(合同通知書復印件);
3、初次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要註明診斷時間、受傷程度、受傷部位(帶上復印件);
4、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裁定書及有關證明;
5、搶險、救災受傷的,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如民政部門、公安部門的證明;
6、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
7、因公外出受到傷害的,提供公安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8、造成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9、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信息材料。信息要載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經營狀況和聯系電話;
10、親屬來申報工傷的要提供親屬證明身份證,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申報的要有介紹信;
11、填寫個人信息表;
12、認定個人二寸照片一張(辦證用)。
13、受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a4)
14、單位繳納工傷證明材料(當月月報)
第二、辦理時間、部門:
每月10日前,上午辦理,區勞動局院內工傷認定辦公室
第三、審定:
工傷認定部門依據上述文件規定收到工傷申請15日審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材料不齊者30日內補齊材料,補齊材料後60天內做出認定結論;認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或直系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經辦總時限:60個工作日
設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0號令)
第四、工傷待遇核准(社保中心工傷支付櫃台)
1、《工傷證》(須復印件)
2、《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須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到社保領固定表格)
4、本人受傷或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證明(到社保領固定表格)
5、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6、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公證書
7、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8、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9、參統人員花名冊或工傷增減表、月報表。
10、工傷登記表
11、死亡證明復印件
12、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
13、供養關系證明及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14、交通事故及涉及第三方賠償的,要出示相關部門結案證明及相關證明。
㈦ 工傷的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時間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在這個時間內沒有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㈧ 工傷認定時間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㈨ 工傷認定時間從什麼時間起算
親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會和工傷職工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一年,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