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傷殘鑒定要什麼時候做
一般是出院之後三到六個月,要傷情穩定符合做鑒定的條件才可以做。
㈡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後多久才能做
三個月後可以做。受傷後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
1、發生人身傷害後,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生人身傷害後,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製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㈢ 傷殘鑒定什麼時候做合適
傷殘鑒定:1、醫療傷殘鑒定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做,但是如果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按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要先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2、當事人從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㈣ 小學生傷殘鑒定什麼時候做
小學生傷殘等級鑒定的時機跟成人一樣,根據損傷時間不同。
標准規定按照原發損傷進行評定的,例如肋骨骨折,脾切除,臟器破裂修補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出院後盡快鑒定。按照器官恢復以後功能評定的,比如聽視力損傷的,需要在傷後3-6個月進行鑒定。中樞損傷的,需要在傷後6-12個月進行鑒定。
上述鑒定時機只是籠統的概括,因為損傷的恢復具有多樣性,在結合受傷時候的同時,還要根據不同損傷的恢復情況來確定鑒定時機。
㈤ 孩子讓狗咬傷了臉部什麼時間可以做傷殘鑒定
要做就要趁早做,傷好了根本做不了。要到專門的司法鑒定機關去做。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㈥ 傷殘鑒定什麼時間做是最佳時間
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後就可以鑒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鑒定,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後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託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當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可能會受傷,也可能導致我們產生骨折的現象,這些現象,其實我們是不想看到的,但是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了,那麼我們就應該認真的面對,應該積極的去配合醫生進行檢查,積極的進行治療,還有就是應該及時的去做醫療鑒定,通過鑒定的方式,能夠讓我們知道,自己的身體是屬於什麼情況,自己是屬於幾級傷殘,因為不同等級的傷殘,是會得到不同等級的費用的。
隨著車輛的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也是比較多的,雖然每個人開車上路的時候,都是有車險的,是有一定的保障的,但是針對於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來說,開車還是要多加小心,不能馬虎,不能大意,不能東張西望的。
㈦ 傷殘鑒定什麼時候做
一、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
1、傷殘鑒定的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根據實踐經驗,傷殘鑒定的時機很重要,傷殘鑒定的鑒定時間過早或過晚對當事人都不利,一般情況下要受傷後6個月左右進行傷殘鑒定,但要根據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二、做傷殘鑒定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做傷殘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入院記錄;
2、病歷本;
3、疾病診斷證明書;
4、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
5、傷殘鑒定委託書。
㈧ 傷殘鑒定一般什麼時候做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注意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並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並發症影響鑒定結論的,在並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並發症和後遺症的,有些人認為委託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後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㈨ 小孩被車撞了,請問什麼時候能做傷殘鑒定可以在出院前做鑒定嗎
需要在員工達到最低醫療期之後可以申請鑒定,至少需要三個月。申請的是屬於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鑒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託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㈩ 傷殘鑒定什麼時候做最好
1、傷殘鑒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3、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書後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4、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