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臉上被抓傷,屬於什麼罪行
臉上被抓傷,如果傷比較輕的話屬於尋釁滋事罪,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就屬於故意傷害罪了。
⑵ 面部抓傷,傷口不深超過4CM能鑒定為輕微傷嗎
摘要 臉部傷口達4.5cm以上算輕傷。 輕傷一級: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疤痕長6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疤痕長度累計10cm以上。2、塊狀疤痕單塊面積4cm2以上;多塊面積累積7cm2以上。3、面部片狀細小疤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累積30cm2以上。4、眼瞼缺失大於一側上眼瞼1/4。5、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6、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一半。7、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8、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顆以上。9、損傷致張嘴困難Ⅱ度。10、面部神經損傷導致一側面部肌肉部分癱瘓,遺留眼瞼不能完全閉合或者口角歪斜。輕傷二級:1、面部單個創口或疤痕長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疤痕長度累計6cm以上。2、面頰穿透傷,皮膚創口或疤痕長1.0以上3、面部塊狀疤痕,單塊面積3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積5cm2以上。4、片狀細小疤痕或色素異常,面積累積8cm2以上。5、眼瞼缺失。 面部傷口建議去外科就診做進一步處理,防止留疤或者感染。
⑶ 打架在臉上留的抓痕多長算輕傷
打架在臉上留的抓痕長度超過4.5厘米以上算輕傷。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受害人身體不同位置受到傷害,有不同的輕傷標准,包括顱腦、脊髓損傷,面部、耳廓損傷,聽器聽力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損傷,脊柱四肢損傷,手損傷,體表損傷,以及其他損傷。輕傷又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以手損傷為例,以下兩種情況屬於輕傷一級:
1、一隻手的功能累計喪失16%;
2、一隻手的拇指缺失或離斷,尚未超過指間關節。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⑷ 臉上劃傷算輕傷嗎
臉上劃傷是否構成輕傷需要做傷情鑒定來判斷,只有經過了傷情的鑒定才能夠確定是不是輕傷。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一般輕微傷癒合後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態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如確定屬輕微傷則一般不用負刑事責任,屬治安管理范疇處罰,對於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最好雙方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履行協商結果的,對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賠償需要看具體病例和票據的。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一旦構成輕傷那麼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同時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建議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這樣可以爭取從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⑸ 如果臉上被別人抓破了算是輕微傷嗎
臉上被別人抓破了不算是輕微傷。輕傷二級認定標准如下: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6、眼瞼缺損;
7、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8、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9、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10、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⑹ 打架時把對方臉部抓傷算不算輕傷
打架時把對方臉部抓傷算不算輕傷還要看具體的傷害程度。如果致人面部創口長度超過4.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超過6厘米就構成輕傷二級。
⑺ 打架把臉抓傷了構成什麼處罰
構成的處罰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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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程序:
1、提起案件:必須先提起案件。
2、傳喚:違反安全管理的公安機關,需要傳喚,使用來電卡。 那些違反現場安全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 公安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果不接受傳票或者逃避傳票,可以強制傳喚。
3、訊問:任何違反公安管理的人都應該回答公安機關的問題。 審訊應以成績單進行; 被詢問人經核實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4、獲取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積極支持和協助。 在詢問證人時,證人應如實報告情況並要求提供成績單。 在證人證實其正確後,應簽署或蓋章。
5、執 政。 審訊和核查後,違反公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1)裁決應完成並立即通知該人。 該獎項一式三份。 一個交給仲裁員,一個交給仲裁員,另一個交給執政黨駐地警察局。
2)單位和永久居民警察局應協助執行裁決。 對於違反安全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傳票後及時查核。 情節復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拘留處罰,審訊和核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天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⑻ 打架把臉抓破了算是輕傷嗎
具體得看傷口面積和長度,具體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面部輕傷標准:
1、5.2.3 輕傷一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2)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平方厘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平方厘米以上。
2、5.2.4 輕傷二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平方厘米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平方厘米以上。
3、5.2.5 輕微傷
(1)面部軟組織創。
(2)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3)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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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和標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有以下幾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程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間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計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拌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根據原勞動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發布《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已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佔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振盪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⑼ 抓傷臉部警察說算不上輕微傷
抓傷臉部警察說算不上輕微傷,仍應該按責任賠償傷者的醫葯費。造成輕微傷的傷害類案件就屬於治安案件,如果調解不成功,公安機關將對打人的人做出治安處罰,一般是拘留,民事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拘留期限一般為5日以上10以下,根據打人者的態度和嚴重程度,可同時追加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