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臉上傷口多大可做傷殘鑒定.
你好,法定輕傷標准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⑵ 臉上多大傷口才能做傷殘鑒定
定輕傷標准a)面部單創口或者瘢痕度4.5cm;創口或者瘢痕度累計6.0cm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度1.0c
⑶ 我臉部受傷做了輕傷以上鑒定,到現在一個半月了,去做鑒定人家說要我等三個月,請問為什麼。
這是規定,因為是不是重傷,這個得看你癒合的程度,比如癒合良好基本看不出是一種情況,第二就是如果你是疤痕體質,臉上的疤痕跟蟲子趴在臉上那肯定是另一種情況,並不一定說你受傷14厘米,疤痕就是14厘米,再說你有時候個人認為是創口,法醫有時候不認可,比如劃傷,就是拖刀痕並不屬於創口,縫合的才屬於創口。
重傷鑒定標準是單個疤痕是4平方厘米、兩個是7平方厘米,總計9平方厘米構成重傷;長度是5厘米、兩條是8厘米,總計10厘米,致使面部容貌毀損屬於重傷。
⑷ 臉部疤痕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臉部疤痕直接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標准》十級評定規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傷殘鑒定標准
⑸ 請問要去做司法鑒定,聽派出所的民警說要從受傷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做鑒定,是這樣嗎
派出所說的是傷殘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方可認定構成傷害程度。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2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⑹ 臉上的刀傷出院以後就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既然是
刀傷
,應該是刑事案件,初期可以做損傷程度鑒定,呆三個月後即傷情穩定後方可主張做
傷殘鑒定
。望採納。
⑺ 面部抓傷多久可以做傷情鑒定
法律分析:這個一般規定是傷情穩定,即出院三個月之後做為好,但是為了及時爭取賠償款,還是在病歷和出院或治療終結的材料出來後,就找鑒定所去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⑻ 請問刀傷,公安機官有明確歸定出院多久才能做傷情鑒定嗎謝謝!
如果受到的刀傷,如果公安機關已經查到了,做了傷情鑒定以後,兩天左右就可以出門了
⑼ 左面部被人持刀劃傷八厘米,現在已拆線了,可以去做傷殘鑒定嗎
你好,謝謝咨詢,一般情況在面部外傷傷口只要超過4cm,就可以算上輕傷的,你的情況是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