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孩子臉被同學抓傷留疤怎麼維權
如果私下調解不好的話,可以在報警後由公安機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賠償。 賠償范圍包括: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⑵ 在上大學期間被同學打到了臉會留疤要報警嗎
在大學里被人打了。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先向老師匯報。
如果學校來解決這件事。或者事情解決的不圓滿,你可以選擇報警。
畢竟你們是同學關系,事件不嚴重時報警容易弄僵關系,以後很難緩解,同時會給學校的名聲造成影響。
⑶ 小朋友在學校跟同學打架,被同學打傷下巴,縫了針。該如何追責
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如果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建議與對方家長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方負賠償責任,校方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⑷ 請問一下高中生在學校上體育課被別的同學誤傷到眼皮上縫了5針怕以後留下疤痕這種情況跟學校怎麼處理
高中生在學校上體育課被同學誤傷到眼皮上縫了五針怕以後留下疤痕這種情況下跟可以找學校協商,學校是有責任的,但是主要責任還是當事人的,這個學校和傷人的同學都要負責的,可以要求出醫葯費進行整容。可以讓學校出面協商解決的,
⑸ 孩子在幼兒園被挖傷留疤,幼兒園老師態度惡劣如何維權
老師有責任 沒看到導致孩子受傷 雖然說不是老師弄的 可是老師講不清孩子受傷的過程就說明老師當時不在場 所以導致悲劇的發生 老師當然是有責任的 推脫不掉的 因為我以前就是幼兒園老師 下次在遇到這種事情去長園長 讓園長跟這個老師說 這個老師對你的態度明顯不一樣 而且你這個事情當時就得和老師溝通說 這過去這么多月了 有點晚了 不過你可以在幼兒園作一作鬧一鬧 再換家幼兒園 畢竟孩子臉劃傷 這么長 老師一句話都沒有 一看也不是什麼好老師 換個幼兒園就對了 求採納謝謝啦
⑹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誤傷眉頭留疤要求做修復合理嗎
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⑺ 打架中臉部被劃傷3cm,經派出所處理的流程及要求索賠的額度標准,如果留疤的話
向民警說明情況做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根據相關法律已經可以立刑事案件了。
法律分析
輕傷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礙的輕微損傷。此種損傷在受傷時或在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勞動能力降低不超過三分之一。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層含義:其一,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二,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包括人身組織的損害和身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兩個方面;損害的程度可以分為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實踐中,對於傷害結果的鑒定,應以傷害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後的結果相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應兼顧受傷部位同被害人職業的關系等因素。本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已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對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是死是傷均是持放任態度,應當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擊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綜合考查,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還是損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