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臉部傷情鑒定一般什麼時候可以做
通常傷情穩定後,建議在出院三個月後就可以去鑒定
⑵ 被人打傷後,多長時間做法醫鑒定有效
生活中,如果由於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遭受到人身損害造成傷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法醫鑒定,那麼下面我們來了解下法醫鑒定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何申請法醫鑒定?
公民申請法醫鑒定,首先應向有關的公安、司法機關提交鑒定申請。該部門經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請法醫鑒定部門的專業法醫師或醫師對法醫學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進行鑒定時,受傷當事人一般應到場,並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包括影像學報告、X光片、CT片、致傷物、照片、證人證言等。
受傷後多久做法醫鑒定有效
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一般情況下,法醫鑒定有哪些項目
1、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療依賴程度鑒定: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鑒定項目,法醫鑒定可分為5大類:
1、法醫病理鑒定。2、法醫臨床鑒定。3、法醫物證鑒定。4、法醫毒物鑒定。5、法醫人類學鑒定
經法醫專業鑒定之後,對於不同的傷害程度,行為人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項目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2019年法醫鑒定重傷標准
法醫鑒定重傷標准
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五條中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做不了司法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⑶ 臉部疤痕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臉部疤痕直接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標准》十級評定規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評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傷殘鑒定標准
⑷ 多久驗傷有效
【法律分析】
24小時之內。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