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醫鑒定面部劃傷多少厘米算輕傷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致人面部創口長度超過四點無厘米以上構成輕傷二級。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層含義:其一,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二,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包括人身組織的損害和身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兩個方面;損害的程度可以分為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實踐中,對於傷害結果的鑒定,應以傷害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後的結果相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應兼顧受傷部位同被害人職業的關系等因素。本罪主體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已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對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是死是傷均是持放任態度,應當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擊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綜合考查,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還是損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⑵ 面部單個創口多少厘米屬輕傷
打架致人面部單個創口超過4.5厘米以上就屬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⑶ 新規定面部多長傷口構成輕傷
一、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二、《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民法通則》 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⑷ 傷口幾厘米算輕傷
創口長度不分銳器、鈍器所傷,身體不同部位輕傷標准不一樣。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的有關規定達到輕傷的傷口:
1、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2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3、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4、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5、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6、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4)面部創口累計13厘米算什麼傷擴展閱讀: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的有關規定其他法定為輕傷的情節:
一、眼損傷
1、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單純性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4、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5、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6、視野輕度缺損;
7、外傷性斜視。
二、 鼻損傷
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2、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三、耳損傷
1、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4、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四、口腔損傷
1、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2、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3、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⑸ 面部受傷多大程度才算輕傷
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依據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關於面部輕傷情形有如下列舉式規定,具體情形包括: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摺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摺合並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⑹ 13厘米刀傷還有多處軟組織挫傷能定為輕傷還是重傷,是右耳中間、耳前
得根據具體情況,可定為重傷或輕傷,以法醫鑒定為准。
相關法條: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2 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⑺ 臉部傷口多少公分算輕傷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致人臉部傷口長度超過4.5厘米就構成輕傷二級,或者多個創口長度累計6厘米以上也構成輕傷二級。
1、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2、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7)面部創口累計13厘米算什麼傷擴展閱讀
肢體損傷
1、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2、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3、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⑻ 面部創口累積7.3cm算輕傷二級嗎
一、如果是皮膚缺損6.Oc㎡以上, 則為輕傷二級;如果是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 則需要15. Ocm以上才達到輕傷二級,面部創口累積長度7.3cm為輕微傷;
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1體表損傷
5.11.1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 Ocm以上。
5.11.2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 O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100. Oc㎡以上。
d)皮膚缺損30. Oc㎡以上。
5.11.3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O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 O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50. Oc㎡以上。
d)皮膚缺損6.Oc㎡以上。
5.11.4輕微傷
a)擦傷面積20. Oc㎡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 Oc㎡以上。
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O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c)咬傷致皮膚破損。
⑼ 臉上一道13厘米刀疤。下嘴唇貫通。失去感覺。法醫鑒定輕傷合適嗎
贊同菠蘿啤的回答。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上述損傷屬輕傷。
但能否達到《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中的容貌毀損,由於沒見到具體的傷者,故不敢亂下結論。一般來說,臉上有疤痕,這疤痕不是標准中的「明顯條形疤痕」,這「明顯」不僅是我們日常說能見到的疤痕,而且這疤痕的形狀、顏色、突起或凹陷等等都有要求,較重的疤痕體質的人受傷後可能其疤痕就是明顯的疤痕,但是疤痕體質的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很少,較重的疤痕體質的人則少之又少,一般而言,普通的受傷疤痕是難以達到「明顯」的。
疤痕13厘米相對於輕傷標准里的3.5厘米,的確是偏重,可能會有些鑒定為輕傷偏重,但再怎麼偏重也是屬於輕傷。在輕傷害案件自訴或調解處理上,偏重或偏輕有一定指導意義,但一般鑒定書上不會下這樣的結論,因為這個偏輕或偏重沒有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