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級傷殘如何確定,大概傷到什麼程度
工傷十級傷殘定級原則是: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1250px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㈡ 面部有傷痕就算十級傷殘嗎
臉上十厘米的傷疤算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
4、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5、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6、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12、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13、頭皮無毛發ZOcm以上;
14、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15、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2)面部損傷到什麼程度可定傷殘十級擴展閱讀:
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勞動部門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若傷者超過15日以後再向上一級的社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鑒定,則該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次傷情鑒定為最終鑒定,結果不可訴。
㈢ 受傷面部傷殘鑒定有什麼標准
面部傷殘鑒定標准按照受傷者的傷殘程度、臉部受傷的形態以及受傷者是否能夠生活自理分為十級。面部一級傷殘最重、十級最輕,十級表現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附錄B重度: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1)眉毛缺失;(2)雙瞼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頸頦粘連。中度:具有以下六項中三項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瞼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頸部瘢痕畸形。輕度: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㈣ 請問傷殘十級是什麼概念
一、首先,在明確十級傷殘鑒定的具體標准之前,應明確相應的劃分依據,分別是:
1.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級傷殘的具體鑒定標准為: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㈤ 什麼樣的傷能達到十級傷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傷殘評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2、十級傷殘條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況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16)雙眼矯正視力≤0.8;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22)晶狀體部分脫位;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5)外傷性瞳孔放大;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29鉻鼻病(無症狀者);30)嗅覺喪失;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5)鼻中隔穿孔;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39)乳腺修補術後;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1)慢性輕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減壓性骨壞死I期;45)一度牙酸蝕病;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